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Subleasing Rental Housing"
發布於
2024-08-02
截止於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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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第1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2條第3項。
三、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 聯絡人:劉聘用副研究員
(四) 電話:02-23565561
(五) 傳真:02-23976230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 本案為落實居住正義,保障住宅轉租契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及調整租屋電費計收上限規定,促進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之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之重要事項,係授予民眾利益,為維護公眾利益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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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11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Subleasing Rental Housing"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1st, Nov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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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4206號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第3項。三、「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三)聯絡人:劉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3565561(五)傳真:02-23976230(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為落實居住正義,保障住宅轉租契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及調整租屋電費計收上限規定,促進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之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之重要事項,係授予民眾利益,為維護公眾利益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部 長 劉世芳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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