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and Article 3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ent and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 Agenda Handbook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22-01-14
截止於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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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三條、第六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 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為利公司能儘早規劃今年股東會召開事宜及辦理前置作業,有充分之準備及作業時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 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 電話:(02)27747232
(四) 傳真:(02)87734157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1年3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914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and Article 3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ent and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 Agenda Handbook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2-03-03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 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1. 有關股東會視訊會議相關(限制)條件建議於立法說明更明確論述國外體例之具體國家與規定部分 ,按公司採用視訊會議相關之(限制)條件,係參考國內召開股東會實務經驗、國外制度(日本、德國及美國等各國規定)訂定;至倘發生疫情重大變化實體股東會設有容留人數限制,本會已請集保公司持續注意衛福部防疫規定,滾動式檢討修正股東會防疫作業指引,適時修正發布,提供公開發行公司遵循。
1-2. 有關視訊輔助股東會如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應否繼續開會部分 ,考量視訊輔助股東會同時有實體會議及視訊會議進行,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因尚有實體股東會進行,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其實體股東會仍具代表性,故股東會仍應繼續進行,以免影響公司運作及減少企業召集股東會之成本。
2-1. 有關建議放寬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部分 ,為確保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其視訊會議平台之中立性,故要求公司不得自辦,且視訊平台業者不得同時辧理同一家公司股務事務或擔任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以免外界質疑有操控平台相關作業之虞。另考量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涉及股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為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及防止駭客入侵,法規已明訂要求平台業者每年辦理資訊安全管理國際標準認證之稽核核結果報本會備查。合於資格條件之視訊平台業者均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尚無規定僅限集保公司擔任平台業者。
2-2. 有關所詢平台業者發生障礙之法律賠償責任部分 ,事涉發行公司與平台業者之契約關係,尚非股務處理準則規範之範疇。
3-1. 有關所詢「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者…」等語,指純視訊股東會嗎?」一節 ,按股務處理準則修正草案第 44 條之 9 第 1 項已明定,股東會視訊會議包含視訊輔助股東會及視訊股東會,未來將製作問答集並請集保公司加強相關法令之宣導,以利外界對法令之認知。
3-2. 有關所詢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所涉延期或續行集會相關實務運作疑義部分 ,按延期或續行集會與原股東會具有同一性,仍應採與原會議相同之方式召開,為利外界了解,將納入問答集並加強宣導。
3-3. 有關所詢視訊會議因有發生斷訊風險,公司是否須預訂 2 個股東會日期及地點一節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情事,而須延期或續行會議時,應將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時間及地點載明於開會通知,惟如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事前可掌握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則無須續行或延期會議,即無須預訂 2 個股東會日期及地點之情形。為利外界了解,將納入問答集並請集保公司加強宣導。
3-4. 有關所詢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有無再次發生障礙之風險?應如何解決一節 ,公司發生延期或續行會議時,應於 5 日內召集,考量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機率本已不高,如於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再發生相同障礙情事甚低,為保障股東權益避免外界質疑,公司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股東會相關作業。
3-5. 有關建議不宜強制公司採行股東會視訊會議部分 ,按 11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法修正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本會配合研訂股東會視訊會議相關子法修正草案,主係提供公司多種召開方式及股東多元化參與股東會,尚非強制措施,回歸公司自治及股東權益保障辦理。
3-6. 有關所詢少數股東或監察人等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無法準用應經董事會決議之規定部分 ,為避免外界產生疑義,已參採納入修正, 明訂其他召集權人得不受經董事會決議之限制。
4. 有關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無須章程訂明之過渡期間改為二年暨提供股東會召集通知等參考範例部分 ,本次修訂相關子法係屬首次開放,給予一年之緩衝期,公司可利用緩衝期提股東會修正章程以符合章程明訂之原則,以保障股東權益,故緩衝期間已屬適當。另本會已請集保公司盡速擬定股東會召集通知等相關參考範例供外界參考。
5-1. 有關建議增加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公司股東會召集方式改變時相關開會通知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部分 , 考量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無須章程明定,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係屬特殊情形,公司經考量決議變更其召開方式時,因可能面臨之特殊情形多變,其緊急應變措施迥異,為免子法修訂過於繁複且恐有掛一漏萬之虞,未來將與經濟部商議前開發布公告之內容,以符合外界所需。
5-2. 有關建議將出席表決權改為出席股數或出席權數部分 ,考量相關條文意旨係股東如已於視訊平台完成報到後,應計入本次股東會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已參採納入修正 。
5-3. 有關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原擬規範由「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宣讀表決結果,刪除「代辦股務機構」部分 ,考量實務運作及表決結果之宣布應屬公司責任,已酌予參採納入修正 。
6. 有關所詢公司召開純實體或視訊輔助或純視訊股東會,可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或調整召開方式部分 ,考量股東會召開方式影響股東權益重大,如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亦將剝奪股東參加實體股東會之機會,倘公司逕自授權董事長自行決定,恐亦引發外界質疑,爰股東會召開之方式仍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7. 有關建議為因應疫情變化,放寬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且超額改選之公司得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部分 ,鑑於公司董監事選舉且超額易引發經營權之爭,為避免視訊會議由經營權爭議之公司採用,恐引發外界對視訊平台是否受到不當操控之爭議,爰加以限制規範,至倘發生疫情重大變化實體股東會設有容留人數限制,本會已請集保公司持續注意衛福部防疫規定,滾動式檢討修正股東會防疫作業指引,適時修正發布,提供公開發行公司遵循。
8. 有關建議刪除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期間,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同一地點事項之規定部分 ,考量科技偽造變臉技術,公司召開純視訊會議期間,為確保主席親自主持會議及未來股東會如發生爭議之釐清,及為加強主席與國內之連結,並參酌國外相關規範,故要求主席及紀錄應在國內同一地點,以強化股東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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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155號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四、為利公司能儘早規劃今年股東會召開事宜及辦理前置作業,有充分之準備及作業時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三)電話:(02)27747232(四)傳真:(02)87734157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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