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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鐵道局

交通部公告:預告「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cope of the Important Mass Rapid Transit System-Operated Stations, Depots,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發布於  2024-06-25  截止於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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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交運(一)字第11379004883號

主  旨:預告訂定「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項。

三、「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index)之「法令草案預告」。

四、考量配合行政院重要政策之推動,並為避免特別刑罰要件空窗時間過久,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鐵道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9樓。

(三)聯絡人:范工程員。

(四)電話:(02)8072-3333分機1306。

(五)傳真:(02)8969-160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孟諺



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草案(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3年9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交運(一)字第11379007965號

交通部公告:訂定「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Scope of the Important Mass Rapid Transit System-Operated Stations, Depots,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8th, September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鐵道局 2024-09-23

綜整回應:

一、建議增列與航空站、臺鐵特等站、高鐵車站等聯通之捷運車站一節,原捷運公告範圍已包含與航空站、臺鐵特等站、高鐵車站共構(站)之捷運車站,至與航空站、臺鐵特等站、高鐵車站等重要站體聯通之捷運車站,為獨立之站體,僅透過聯通廊道以提供旅客便於轉乘或往來。

二、建議增列捷運系統路線交會站一節,捷運係提供都會區短程旅次服務,其功能替代彈性高,倘遭破壞無法正常運作時,對市區交通影響較低。

三、至建議增列捷運之軌道系統及土建設施(含橋梁、隧道)一節,考量原鐵路(高鐵、臺鐵)公告範圍並未將軌道系統及土建設施納入,又軌道系統及土建設施倘部分遭破壞,可採取其他交通運具(如臺鐵、公車等)轉乘及接駁措施。

四、綜上,基於現行刑法針對破壞軌道設施行為者,已訂有公共危險罪相關規定,軌道系統及土建設施數量眾多且路線範圍廣泛,倘皆納入公告範圍,恐違行政院相關會議裁示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爰均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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