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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42條、第4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9, 42 and 43 of "Regulations for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Operators"

發布於  2017-09-21  截止於  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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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918
交路字第1065012875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部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二、鑒於目前國際上已有部分國家對於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或非屬地區運輸之大客車,規定四歲以上乘客需使用安全帶,考量近期營業大客車重大事故情形,應有盡早將營業大客車業者應配合辦理及宣導事項先行納入法規,以利確保乘客安全之必要。另為確保市區汽車客運業主管機關對於行駛區域、延長路線之核定與協商程序不致產生執行疑義,基於前揭情況特殊性,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路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

() 電話:02-234929002134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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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0年3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交路字第11050027061號

交通部令: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2條、第43條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2 and 43 of "Regulations for Automobile Transportation Ope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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