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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勵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Rewards for the Reporters and Allo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Fines for the Violation Cases of Sale, Transaction or Declared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發布於 2023-04-25 截止於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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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1354號

主  旨:預告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勵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4第4項。

三、「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勵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976708

(四)傳真:02-2356623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規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實價登錄違規檢舉獎金制度及罰鍰提撥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之相關作業事項,乃行政院健全房地產政策重要措施之一,具有防杜不動產違規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精進實價登錄制度等重大公共利益,有其重要性及時效性,經本部審認有縮短預告時間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勵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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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3714號

內政部令: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n Rewards for the Reporters and Allo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Fines for the Violation Cases of Sale, Transaction or Declared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ollowing the enforcement date of the promulgated amendment on Article 81-4 of 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

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23-05-23

民眾提問回應如下

一、民眾建議預售屋折讓款申報登錄方式及詢問折讓款未申報可否檢舉。回應如下:

(一)有關預售屋折讓款申報登錄方式,可參依本部地政司網站實價登錄QA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w-20200914133638.pdf)二、Q17規定,按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辦理預售屋實價登錄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核實申報,倘申報時買賣雙方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外,已另行簽訂協議書或有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例如已簽訂折讓單或約定折讓價金),實際上係對於買賣契約書內容之修正,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申報義務人應依申報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倘未將申報時已發生之折讓情形完整申報,即有價格資訊不實之虞。

(二)草案第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稱預售屋「價格資訊」,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本部公告之其他價格資訊項目(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d9-202108250919079.pdf)規定,係指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交易總價及交易總價包含之裝潢費、傢俱設備費與其他非屬預售屋價格之費用等欄位。上開價格資訊欄位倘有申報不實,皆屬本檢舉獎金制度適用範圍,民眾倘有發現違法個案事證資料,於本辦法施行後可依規定提出檢舉。

二、民眾建議實名檢舉資料應去識別化並增訂縱有法律依據也僅能提供去識別化資料,及原始資料須一定層級以上人員方能讀取。回應如下:

(一)草案第8條明定受理檢舉案件之地方政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倘受理機關之公務員違反上開保密規定,其應負之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即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民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懲處。惟倘須排除其他法律查調資料之規定,須於法律位階規範之。

(二)為加強對於檢舉人安全之保護,本部將參考其他檢舉獎勵制度,評估納入檢舉人資料保護機制;另將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研定嚴謹、適當之處理流程,以預防相關疏失發生,保障檢舉人權益。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3-06-07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於112年4月25日至5月15日預告「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草案,感謝各界的參與及提供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有關預售屋折讓款申報登錄方式、「價格資訊」定義及折讓款未申報可否檢舉之詢問:

(一)預售屋折讓款申報登錄方式,可參依本部地政司網站實價登錄QA(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w-20200914133638.pdf)二、Q17規定,按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辦理預售屋實價登錄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核實申報,倘申報時買賣雙方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外,已另行簽訂協議書或有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例如已簽訂折讓單或約定折讓價金),實際上係對於買賣契約書內容之修正,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申報義務人應依申報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倘未將申報時已發生之折讓情形完整申報,即有價格資訊不實之虞。

(二)草案第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稱預售屋「價格資訊」,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本部公告之其他價格資訊項目(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d9-202108250919079.pdf)規定,係指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交易總價及交易總價包含之裝潢費、傢俱設備費與其他非屬預售屋價格之費用等欄位。上開價格資訊欄位倘有申報不實,皆屬本檢舉獎金制度適用範圍,民眾倘有發現違法個案事證資料,於本辦法施行後可依規定提出檢舉。

二、有關第8條保密規定無法保障檢舉人權益,實名檢舉資料去識別化,並增訂縱有法律依據也僅能提供去識別化資料,及原始資料須一定層級以上人員方能讀取之建議:

(一)草案第8條明定受理檢舉案件之地方政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倘受理機關之公務員違反上開保密規定,其應負之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即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民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懲處。惟倘須排除其他法律查調資料之規定,須於法律位階規範之。

(二)為加強對於檢舉人安全之保護,本部將參考其他檢舉獎勵制度,評估納入檢舉人資料保護機制;另將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研定嚴謹、適當之保密流程,以預防相關疏失發生,保障檢舉人權益。

有關本部於112年4月25日至5月15日預告「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草案,感謝各界的參與及提供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有關預售屋折讓款申報登錄方式、「價格資訊」定義及折讓款未申報可否檢舉之詢問:

(一)預售屋折讓款申報登錄方式,可參依本部地政司網站實價登錄QA(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w-20200914133638.pdf)二、Q17規定,按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辦理預售屋實價登錄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核實申報,倘申報時買賣雙方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外,已另行簽訂協議書或有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例如已簽訂折讓單或約定折讓價金),實際上係對於買賣契約書內容之修正,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申報義務人應依申報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倘未將申報時已發生之折讓情形完整申報,即有價格資訊不實之虞。

(二)草案第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稱預售屋「價格資訊」,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本部公告之其他價格資訊項目(https://www.land.moi.gov.tw/upload/d9-202108250919079.pdf)規定,係指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交易總價及交易總價包含之裝潢費、傢俱設備費與其他非屬預售屋價格之費用等欄位。上開價格資訊欄位倘有申報不實,皆屬本檢舉獎金制度適用範圍,民眾倘有發現違法個案事證資料,於本辦法施行後可依規定提出檢舉。

二、有關第8條保密規定無法保障檢舉人權益,實名檢舉資料去識別化,並增訂縱有法律依據也僅能提供去識別化資料,及原始資料須一定層級以上人員方能讀取之建議:

(一)草案第8條明定受理檢舉案件之地方政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倘受理機關之公務員違反上開保密規定,其應負之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即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民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懲處。惟倘須排除其他法律查調資料之規定,須於法律位階規範之。

(二)為加強對於檢舉人安全之保護,本部將參考其他檢舉獎勵制度,評估納入檢舉人資料保護機制;另將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研定嚴謹、適當之保密流程,以預防相關疏失發生,保障檢舉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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