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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預告「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HW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Designated Foods Imported from Japan Shall Be Accompanied with Certificate of Radioactive Examination Results for Import Inspection"

發布於 2022-02-08 截止於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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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FDA食字第1111300067號

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209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吳秀梅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02-21

綜整回應:

綜整回應:11128日預告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本部回復意見:

本草案於11128日至111218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提問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法規適用疑義

應建立適當審核機制,每年檢討草案中「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產品與地域是否合宜。

  1. 感謝您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關心及建議。
  2. 我國政府將秉持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法規適用疑義

請增訂第二點「二、旨揭檢測證明,應包含但不限於,經原委會認可之輻射檢驗機關之檢測報告及原始數據資料。」其餘項次遞移。另請增訂法規,規範輻射檢驗機關至少應符合特定國際規範或國家標準,並要求廠商須一併檢附受託檢驗機關之證書,以要求受託檢驗機關具備足夠保證,以避免相關檢測未依循相同方法及標準執行,或自訂標準,而造成虛偽造假之情事,致危害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法規適用疑義

源頭管理不要玩法取巧,不當挪用資源。請增訂法規規範自日本輸入食品須由日方檢附源頭輻射檢測資料、報告、數據。因日本食品輸台,前端不公開源頭之檢驗數值,後者在資訊上屬於弱勢端,無法防止輻射污染我國邊境,且全由我國需投入龐大檢測成本及人力,排擠其他輸入食品之查驗需求,顯失公平。應於邊境查驗時,要求日方配合提供源頭原始檢驗資料、報告、數據,保障我國權益及確保資源得有效運用,應為政府職責之所在,如無法比照辦理,不應討論是否開放。

法規適用疑義

以下事務請考量

1請明確定義原產地證明是否包含加工方式以及比例已明確區分農產品與加工品

係因醃漬 乾燥化 酒釀 等食品加工保存是否視同所述之農產品類別?

肇因HS CODE在稅則稅率有顯著差異認定

為避免關務以及檢驗之認定出現主觀認定有爭議因此請明訂標準

2農產進口到第三地加工是否能明訂是否適用加工比例限制?

為避免洗產地以及模糊責任與朔源 請明確說明標準

3請明定在台查驗之查驗標準以及作業程序適用哪種標準?

是否適用快速通關?

文件審查與貨物查驗之原產地以及抵台之查驗流程以及行政救濟程序

肇因部分農產需真空包裝與冷鏈一經查驗會使新鮮與品質變異

因此需在明確之查驗以及認定標準以利農產品質影響因素能先釐清

以及延遲交貨之商譽以及無形資產受損之風險控管

4原產地證明請明定是否包含自主品管以及耕作日誌等農事作業之記錄與查驗報告?

如需檢附請告知需檢附之文件清單以及受理之嚥政單位清單與驗證內容

5查驗期間如再排程之列無法立即知悉結果試問暫放之空間以及物流倉儲之空間與作業規範?

肇因該商品不適用保稅倉庫以及自有倉儲

因此必須有倉儲物流之額外花費但台灣物流公司不會將為查驗商品列入物流排程

因此試問如若商品需要排隊受驗之倉儲物流救濟程序以及標準 聯繫窗口等是否能告知?

 

以上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的關心,就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1. 關於產品產地認定,請參酌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47)
  2. 關於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標準及程序,請參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17)

 

法規適用疑義

1.如附網址(略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2 條  相關行政函釋 - 部授食字第 1051303843

請問是否運用此法條來做查驗規範?

2.三原則之其二:比國際標準更嚴格

能否解讀為自創標準來定義產品的查驗標準?

3.是否將有比照美豬檢驗的定義範圍與推廣力道?

(若此點成立則與第二點成悖論)

 

https://mohwlaw.mohw.gov.tw/FLAW/FLAWDOC03.aspx?RowNo=1&lsid=FL013890&lno=32&type=E,H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的關心,就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1. 部授食字第1051303843號公告之「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 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適用於所有食品之輸入業者,自日本輸入食品之業者即應符合相關規定。(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51044300-1051214)

2.  「三原則」所述之「比國際標準更嚴格」,係指針對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我國採取較為嚴格之限量要求。

3.  政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嚴格實施輸入食品邊境查驗與輻射檢測機制,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法規適用疑義

幾點問題考量

1.除以上五縣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特定食品品項需附正本,如欲進口五縣之其他產品是否也須附輻射檢測證明?

其因邊境查驗要求檢附正本時卻非上述五縣之產品品項,如此又會耗時耗力,是否能明確要求上述之產品品項才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正本,或是備註其他產品如查驗時有文件需求可附影本或與正本同效力之文件即可之說明

 

2.原產地證明文件如加工廠與產地不同,加工廠在五縣之外進行加工,依目前食品標示法規定其中文標示之產地需標示為最後加工地,如此會與原產地證明文件有所出入,那在中文標示上的原產地該如何標示?

 

3.如進口非五縣之加工品,但其加工品成分中有五縣生產的原料,那是否也須原廠提供輻射檢測證明?在中文成分標示上又該如何表示?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的關心,就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1. 食藥署規定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正本。
  2. 關於產品產地認定,請參酌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47)

法規適用疑義

宜另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明文規定「所有日本輸台食品皆應檢附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構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或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證明產地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例由有2,第1點,發布於行政院、衛輻部、食藥署等官方網站之有關通知,均敘明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及產地證明(即檢附雙證),然查貴署預告訂定條文均無明確規範,故宜因應官方發布之通知訂定相關之規定,以避免有官方發布通知與條文存有落差,致影響政策推行之虞。第2點,貴署於 2022 2 8 日預告《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二點,僅規範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填報產地,尚難證明與官方產地證明文件之事項一致,故宜訂定相關之規定要求檢附產地證明文件,以避免因邊境管理規範之不健全,以及邊境把關作為不夠嚴格,致邊境查核產地之機制上存有疏漏,同仁無法判別是否虛報產地,且無法捍衛通路商、消費者對於實際產地的知情權。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的關心,就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4月15日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自日本輸入食品皆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13376)

法規適用疑義

針對本次新增應檢附輻射檢驗證明之日本縣市:宮城、岩手、山梨、靜岡縣,因之前並未特別規範這4縣市,且未有相關修正對照說明,是否有其它科學參考依據能提供說明?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的關心,有關管制措施之調整,係我國持續針對日本的檢驗資料、邊境監測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作為調整管制措施的科學決策依據。

法規適用疑義

為防止日方有意將有害或違法產品流入我國,輸入日本食品,於邊境查驗時,如有不合格者,另立法明定處分和處罰。

若食品經檢出其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含量超過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則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等處分。

法規適用疑義

1. 宜要求日方輸入食品時除5縣市之外的食品也需要「逐批」附上產地證明及輻射報告,以保障國人食用安全。

2. 針對較易受輻射污染之食品,應於邊境查驗時建立完善的風險核辦檢驗機制。

3. 若產品裡面的成分含有5縣市的原料,是否需要「逐批」提交原料或是終產品的輻射證明?或是要求日方的原料供應商需「逐批」提供給原廠使用時一併附上輻射證明?

4. 若食品栽種或養殖地區為5縣市,但經加工(實質轉型)的地方不屬於5縣市,是否需要附上輻射證明?

5. 是否明確規定生鮮產品申報及提供之產地證明為種植/養殖地區或加工地區?在中文標示上是否須標示如製造廠東京(來源:靜岡)等標示?

6. 若產品裡面的成分(原料)含有停止輸入查驗如5縣市的菇類及漉油菜是否也被歸類為禁止進口之品項?

7. 日文原包裝標示製造者、製造廠、製造所是否為相同含意(意即是否皆為加工地)?

  1. 感謝您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關心及建議。
  2. 我國政府將秉持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3. 標示原產國為日本之包裝食品: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其產地至都道府縣,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4. 關於產品產地認定,係參酌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47)
【建議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法規

建議

別不依據科學禁止日本特定食品又造成貿易障礙搞自己

  1. 感謝您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之關心及建議。
  2. 我國政府將秉持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法規

建議

請按照國際標準制定

法規

建議

加油! 期待符合國人期待和CPTPP的要求. 台灣加油啦!

法規

建議

請按照國際標準制定,避免不當貿易障礙。

法規

建議

請按照國際標準制定,避免被誤會而造成不當貿易障礙。

法規

建議

請按照國際標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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