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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25-05-29  截止於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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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部循字第 1146110111A 號
主旨:​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moenv.gov.tw/law/)。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載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1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郭技士。
(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2。
(五)傳真:(02)2331-774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下載全部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影本(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5-08-13

綜整回應:

有關本廢棄物清理法部條文修正草案預期間蒐集見,整回應如下:

()關於部意見建議營建剩土石方應由內政入本法以降低地方負擔一節,說明如下:

    內政部提出短期強化現令、期透過正本法建立全流向管期研議動專法立法等分段措施。爰此本次增訂1011項,作為中期過渡性理機制之,法規已確營建剩餘土石中央主管機關之掌事項。

()關於分意認為將特棄物納入項目可能加地方負擔一節,說明如下:

    本法旨建立完善之廢棄管理透過納具資循環潛力之定事業廢,強化源頭控管與末化,解決當前去化困題,效降低法棄置風險。後續將綜,審視相管理機制,並予審慎評估

()有關建取消主管機關與行機關之分,檢討級權責分工一節,說明如下:

  1. 現行廢棄物對於主管機行機關之劃方制度3條、18條、第19條及第20條等相關規定,區分中央、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事務之權限,並未逾越地制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範疇。
  2. 至於主管與關體制之調及整體法制組織制度設進行縝密之研議。爰本於社會高度具迫切性之相關制度性後續整體政策研議時通盤檢討。

()關於建修法納入永續發與循環經濟理並調稱以呼應政策趨勢一節,說明如下:

  1. 本次修法係併進策略,正廢棄物清及資循環(原源回再利用促進以分層分強化治理及循環勵功
  2. 另資源環推法草案已定永續理念,例第4條定: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再使次物質生利源回收妥善。但經生週期可得最整體環境效益者,在此已具體體現以減廢為優先、循環利用為原則、生命週期為基礎之永續資源治理思維。

()關於部意見建議殼貝類業廢棄物可作為品添加用途一說明如下:

        目前農事業廢棄物再利管理辦法附表中,已將棄牡蠣殼納可作為肥及膠製品等多元利用途。對於尚未公告再利用種類或用產源業得依定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許未來於合各類再利用制,亦將配合部會職掌與務需求,研議修相關配套規範。

()有關循環推動物清理法用與再利定義之差異一節,說明如下:

  1. 推動法範之再生再生與廢清規範之事業廢棄再利者管理的與範疇皆有不易生混淆。
  2. 據「境部事業廢棄物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其屬事業廢棄物原體再投入產業循環體系之行為。

  3. 至於再利用,依據資源收再利用法修正案第 3 4 款規定,「指變原物形態或與其他物合,供作為材料、料、壤改良等用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其適對象經公告核准之再生資源。
  4. 對依法不屬廢棄物之再生資源,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技術支援,協助相關化再利用,環與效最大化,以兼顧境保護及產業發
  5. 兩者於適用主管機關、式及執行主有所區別,我國資源循相輔相成之應視個案性質妥適適用。

()關於回物暫置與去化困問題一節,說明下:

        為提升收效推動源減量及分類品質升措施鼓勵民眾及潔隊加強分類純度,少夾,以增加後端再利用比例及市而提升體回收效修法源頭量、綠色設再生材料使用、及政府綠色採購等關規定,期透過制度面強化資源循環機制。

二、本法修正草案已於114年5月29日預告,並於6月27日、30日及7月8日、16日召開6場次研商會議邀8+N聯盟、產業團體、公協會、外商代表、環保團體及中央與地方機關等充分討論草案內容。後續將視法案通過情形,配合推動相關子法及管理辦法修正,強化廢棄物管理制度之整體性與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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