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25-05-29
截止於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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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部循字第 1146110111A 號
主旨: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moenv.gov.tw/law/)。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載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1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郭技士。
(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2。
(五)傳真:(02)2331-774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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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影本(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5-08-13
綜整回應:
一、有關本次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蒐集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一)關於部分意見建議營建剩餘土石方應由內政部管理,免納入本法以降低地方負擔一節,說明如下:
內政部已提出短期強化現行法令、中期透過修正本法建立全流向管理機制、長期研議推動專法立法等分階段措施。爰此,本次增訂第10條之1第1項,係作為中期過渡性管理機制之設計,法規已明確營建剩餘土石方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事項。
(二)關於部分意見認為將特定事業廢棄物納入公告回收項目可能增加地方負擔一節,說明如下:
本法旨在建立完善之廢棄物管理機制,透過納入具資源循環潛力之特定事業廢棄物,強化源頭控管與末端去化,以解決當前去化困難問題,並有效降低非法棄置風險。後續將綜整各界意見,審視相關管理機制,並予以審慎評估。
(三)有關建議取消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之區分,並檢討地方各級權責分工一節,說明如下:
-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對於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之劃分,係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等相關規定,區分中央、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事務之權限,並未逾越地制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範疇。
- 至於主管與執行機關體制之調整,涉及整體法制結構與地方組織制度設計,須進行縝密之評估與研議。爰本次修法聚焦於社會高度關注且具迫切性之條文,相關制度性建議將納入後續整體政策研議時通盤檢討。
(四)關於建議修法納入永續發展與循環經濟理念,並調整法名稱以呼應政策趨勢一節,說明如下:
- 本次修法係採雙法併進策略,透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管制面)及資源循環推動法(原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促進面),以分層分工強化治理及循環激勵功能。
- 另資源循環推動法草案已明定永續理念,例如第4條規定: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者,不在此限。已具體體現以減廢為優先、循環利用為原則、生命週期為基礎之永續資源治理思維。
(五)關於部分意見建議殼貝類事業廢棄物可作為食品添加用途一節,說明如下:
目前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中,業已將廢棄牡蠣殼納入可作為肥料、飼料及膠製品等多元再利用用途。對於尚未公告之再利用種類或用途,產源事業得依規定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來於整合各類再利用制度時,亦將配合部會職掌與實務需求,研議修正相關配套規範。
(六)有關詢問資源循環推動法與廢棄物清理法中再生利用與再利用定義之差異一節,說明如下:
- 推動法規範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與廢清法規範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兩者管理目的與範疇皆有不同,尚不致易生混淆。
-
依據「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其屬事業廢棄物原體再投入產業循環體系之行為。
- 至於再生利用,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係指「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其適用對象為經公告或核准之再生資源。
- 對依法不屬廢棄物之再生資源,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技術支援與輔導,協助相關產業強化再利用,促進資源循環與效益最大化,以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發展。
- 兩者於適用對象、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及執行主體等面向皆有所區別,惟均為我國資源循環體系相輔相成之重要構成,應視個案性質妥適適用。
(七)關於回收物暫置與去化困難問題一節,說明如下:
為提升回收效益,推動源頭減量及分類品質提升措施,鼓勵民眾及清潔隊加強分類純度,減少夾雜物,以增加後端再利用比例及市場價值,進而提升整體回收效益,本次修法源頭減量、綠色設計、再生材料使用、及政府綠色採購等相關規定,期透過制度面強化資源循環機制。
二、本法修正草案已於114年5月29日預告,並於6月27日、30日及7月8日、16日召開6場次研商會議邀8+N聯盟、產業團體、公協會、外商代表、環保團體及中央與地方機關等充分討論草案內容。後續將視法案通過情形,配合推動相關子法及管理辦法修正,強化廢棄物管理制度之整體性與執行成效。
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草案
環部循字第1146110111A號主旨: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草案。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環境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moenv.gov.tw/law/)。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載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資源循環署。(二)地址:1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聯絡人:郭技士。(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2。(五)傳真:(02)2331-7741。(六)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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