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Format, Content, Frequency and Manner of Reports from the Agro-pesticide Manufacturer or Dealer Regulated by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5 of Agro-pesticides Management Act"
發布於
2021-01-12
截止於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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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農防字第 1101488026 號
主 旨: 預告修正「農藥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藥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 頻率及方式」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coa.gov.tw )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 https://www.baphiq.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二 ) 地址: 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 2 段 100 號 9 樓
( 三 ) 電話: (02)23431401
( 四 ) 傳真: (02)23047355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草案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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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0年7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農防字第1101489277號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Format, Content, Frequency and Manner of Reports from the Agro-pesticide Manufacturer or Dealer Regulated by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5 of Agro-pesticides Management Act"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
2021-03-29
綜整回應:
一、查農藥管理法第 1 條:「為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並增進農產品安全,特制定本法。」所述皆為農藥管理法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農藥管理法第 29 條與第 35 條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於工作時應收集及處理購買者之姓名等個人資料,均係為追求前述公共利益所必要,特別是強化農藥流向管制,除有利於農藥管理外,亦對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及增進農產品安全發揮其作用。
二、預告「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草案,則由原本只陳報姓名,新增陳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編號,係為落實立法理由中強化農藥流向管制所必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姓名相比,專一性較高且無重複的情形,可更有效地進行農藥流向追蹤,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屬一般個資,其收集與處理均適用相同規定,增加收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手段與目的間並無顯失均衡,符合憲法對比例原則之要求。
三、為防範非法農藥流入市面危害農民及農業生產環境,行政院於 102 年成立「查緝非法農藥專案」,查緝邊境及境內非法農藥, 109 年財政部關務署於邊境查獲 79 件 ( 計 1,115.702 公斤 ) 非法農藥,除查扣非法農藥外,涉案人均依農藥管理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為強化邊境及境內非法農藥查緝作為,本會於 110 年 3 月 16 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海洋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召開非法農藥查緝會議,針對新興非法販售型態加強查緝,以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四、近年來,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不法人士透過透過電商(例如:蝦皮、露天、 PChome 、淘寶)或社群平台(例如: Line 、臉書)買賣非法農藥,為防範民眾於網路平台購得來路不明非法農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透過網路以關鍵字(例如:草甘膦、多菌灵、蜂蟎片 … )進行搜尋相關販售資訊, 109 年洽請電商平台屏蔽相關資訊計 994 件。此外,為防範民眾於臉書購得不法物品(例如境外動物產品、農藥),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與臉書公司協商建立專用綠色通道供檢舉不法內容。凡臉書上藉社群內容(如個人專頁、社團、粉絲專頁、回應與留言等 ) 及商務內容(如 Marketplace 等 ) 非法販售農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可利用前述機制,協請臉書將違規內容屏蔽、下架或移除,目前已移除社群內容 45 案、商務內容 66 案。
五、為推動農藥實名制政策,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糧署及各試驗改良場偕同各縣市政府分區、分眾農業政策座談,說明重要農業政策及政策內容,所蒐集各界意見將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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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農防字第1101488026號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三、「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二)地址:1007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01(四)傳真:(02)23047355(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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