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7-04-18 截止於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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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經商字第10602407010號
主 旨:預告訂定「有限合夥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一定數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有限合夥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茲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有限合夥組織,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重大政策」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2。
(四)傳真:(02)2341-010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