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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9條、第24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9 and 24 of "Regulations for Underwriting and Claim Adjustment Procedures under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Article 2 and 12 of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Various Reserves for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amendment of "Premium Table of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Car", "Scope of Automobiles and Types of Automobiles Required to Establish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and "Policy Period of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發布於  2022-07-14  截止於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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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金管保產字第1110492887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新增費率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電話:02-89680734

(四)傳真:02-89691316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1年11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金管保產字第11104520192號;交路字第1110034365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公告:修正「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自111年11月30日生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Scope of Automobiles and Types of Automobiles Required to Establish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amend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30th, November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2-11-26

有關民眾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等4項修正草案建議之綜整回應

感謝民眾對本修正草案提供之建議,本會逐點回應如下:

一、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本項本次未修正,爰相關機關須依法辦理。

二、 為利保險公司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電子式保險證提供予保戶,鼓勵保戶留存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予保險公司,倘保戶無法提供,保險公司將無法傳送電子式保險證予保戶,惟不影響民眾辦理公路監理業務;民眾亦可自行至投保之保險公司官網查詢及下載電子式保險證,如需紙本保險證,亦可請保險公司提供。

三、 本項建議業提供交通監理機關參考。

四、 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完整年度供民眾投保主要係為減少作業成本考量及增加投保便利性,至機車部分,實務上亦以完整年度之保險期間投保。倘仍有疑義,請洽詢本會保險局。

五、 依「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下稱任意險)條款第4條,被保險人於保單到期前3個月內發生賠款紀錄者,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之賠款紀錄計算,爰任意險與強制車險均為於保單到期前3個月計算續保保費。

六、 本項建議業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議,以提供更便利之查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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