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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2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Regarding Students' Health Screening"

發布於 2018-12-14 截止於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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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211
臺教綜(五)字第1070201332A

主  旨:預告修正「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2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學校衛生法8條第2項。

三、「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電話:(02)77365610

() 傳真:(02)2397691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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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9年4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臺教綜(五)字第1090034222B號;衛授國字第1090200461號

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第10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

MINISTRY OF EDUC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10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2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Regarding Students' Health Screening"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19-03-20

綜整回應:

壹、有關建議刪除預防接種紀錄之意見,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8年3月13日疾管防字第1080001439號函復本部略以:

一、預防接種紀錄為個人健康的基本資料,為後續疫苗的接種依據,亦為未來就學、就業需提具之免疫狀況證明,同時對於傳染病防治及國家防疫安全的執行及成效至關重要。查歐美先進國家,為校園傳染病防治之需,均要求各級學生於入學時應主動提供預防接種紀錄,由校方查核及配合辦理補接種事宜,並由校方併學籍資料保存。

二、我國現行預防接種政策之實施對象雖以學童及學齡前幼童為主,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目前雖以國小學童為主,唯疫苗的發展與接種的必要項目已陸續擴及青少年、成人及老年人,尤其校園是人口密集的學習單位,故掌握學生預防接種情形,才能有效採取防治措施,避免校園成為防疫缺口。爰此,為使學生能於安全環境中學習成長,並保障學校教職員工之健康情形,預防接種紀錄之蒐集及保存於校園防疫工作上仍有其必要性。

貳、因應國內傳染病防疫政策,各級學校仍有需檢視學生預防注射紀錄之必要性,宜維持現行辦法及機制執行。

教育部 2019-02-19

綜整回應

壹、 根據所提有關「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建議刪除預防接種紀錄:

一、 本部預告修正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2條附表草案於107年12月14日至108年2月12日刊登本部網站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眾開講」平臺,廣泛蒐集各方意見。

二、 感謝就本預告第4條修正草案條文,建議刪除預防接種紀錄之寶貴意見,本部將徵詢衛生福利部意見後,整體研議修正條文內容。

貳、 根據所提血液檢查項目血清免疫學(HBsAg、Anti-HBs)之建議:

一、 所提建議業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8年2月1日疾管防字第1080200050號函復本部略以,臺灣歷年推動孕婦B型肝炎篩檢及嬰幼兒B型肝炎預防接種計畫,然現今B型肝炎防治工作仍面臨高傳染性母親所生小孩仍有近10%無法經由預防接種阻斷感染;B型肝炎疫苗非終身免疫,如抗體消失仍有感染風險;國內慢性B型肝炎人數仍多,仍有傳染風險等。

二、 爰此,高中職及大專校院新生仍實為衛教宣導及後續疾病控制介入措施之時機,至該等檢查是否由「應檢查項目」改列為「視需要辦理之項目」,將由該署提請相關專家委員會研議評估,本部將俟最新專家委員會決議,後續研議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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