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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Guidance and Management of Recreational Agriculture"

發布於  2023-05-05  截止於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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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農輔字第1120022615號

主  旨:預告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三、「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電話:(02)2312-4037。

(四)傳真:(02)2331-754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3年7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農農保字第1132660529號

農業部令: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Guidance and Management of Recreational Agriculture"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 2023-07-18

綜整回應:

一、有關修正條文使用法律統一用詞乙節,將再檢視及修正誤繕處後進行法規發布事宜,感謝賜教。

二、有關建議釐明農場飼養動物的場所究屬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21條所列生態體驗設施或農業體驗設施或應新增設施項目乙節,說明如下: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休閒農場係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場地。即休閒農場應係以農業資源、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為基礎,提供國民休閒、體驗農家生活文化之場所。

(二)另查本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本會106年1月23日農牧字第1050246845號函說明四,略以「…以提供遊客體驗、觀賞、訓練等休閒為主之飼養家畜禽經營模式部分,倘屬畜牧生產範疇,並結合農林漁牧經營者,得依本辦法申設休閒農場及設置同辦法第21條第1項所列休閒農業設施;倘非屬畜牧生產範疇,自無申設休閒農場及設置休閒農業設施之適用。」,爰農場飼養動物的場所,應依申請個案之整體經營計畫書規劃及後續設施使用目的,個案實務審認是否屬畜牧生產範疇,至涉及休閒農業使用項目,亦應依該等設施提供做為遊客體驗農村生態、農家生活、農業生產或經營及農產簡易加工體驗等活動使用目的據以申請符合設施目的之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三、有關114年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乙節,本會刻正配合內政部檢討規範相關國土分區之使用管制規定,後續本辦法相關規範將配合調整。

四、有關建議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與公路法之規範,修正本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條文規定為「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市區道路或公路之聯外道路」乙節,本會錄案研議辦理。

五、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乙節。說明如下:

(一)查本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以供公共使用為限,且應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平面停車場及休閒步道,應以植被或透水鋪面施設。但配合無障礙設施設置者,不在此限。」、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區之公共建設得予協助及輔導。」,第41條規定略以「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其限制開發利用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涉及…、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因休閒農業區之劃定與土地使用管制無涉,涉及本會主管公共建設部分,除本辦法第10條及第41條規範,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均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故應無另訂條文規範之需求。至休閒農場部分,考量全台目前已取得許可登記證者計有395家,多數並以家庭式小規模經營,其地形地勢條件多元,要求全面符合無障礙設施規定,難符產業實際現況,恐致經營成本不勝負荷,引致產業動盪。爰以獎勵及輔導取代訂定規範,逐步推廣休閒農場友善經營:

1.法規引導:本會於109.7.10修訂公告本辦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之休閒步道,其面積未逾休閒農場總面積5%者,得不受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之面積限制規定,鼓勵休閒農場設置友善化。

2.計畫補助:本會訂定補助計畫研提原則,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得申請本會「休閒農場查核輔導計畫」,補助設置無障礙設施。

3.編撰圖例,持續推廣:本會110年即編撰「休閒農場友善服務與設施營造圖例」寄送紙本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產業團體、宣導納入教育訓練課程規劃,引導業者逐步跟進,相關電子檔並於「農業易遊網/公開資訊」及「台灣休閒農業學會/學會出版品」項下提供民眾免費下載使用。此外,本會持續蒐集案例,加強宣導素材,引導產業因地制宜,逐步提升友善化程度。圖例下載網址https://reurl.cc/GxkndD。

(三)臺端建議本會錄案,後續依產業輔導情形研議辦理。

六、有關經營休閒農場者及從業人員是否可認定為農民,享有農保資格乙節,說明如下:

(一)本項建議內容與本次修法無涉。

(二)按農保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維繫生計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故自78年6月30日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即規定,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者為農民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之一。農民除持有農地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外,亦須符合未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條件,始得參加農保。農保被保險人為休閒農場負責人身分,其經營之休閒農場如係結合農林漁牧生產之農業經營型態,應確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自產自銷原則者,得繼續參加農保。但倘休閒農場設置有本辦法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休閒農業設施時,因其部分經營屬性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則該休閒農場負責人應視為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三)至休閒農場之從業人員之農保資格部分,為配合90年1月20日農會法修正,刪除農會會員之雇農入會資格,農保審查辦法90年5月9日已刪除雇農參加農保之規定。修正前已加保之雇農,仍應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2條之2、第2條之3及第12條第3項有關雇農之規定,始得繼續參加農保。

七、有關「哪些農業收入免稅,哪些是需要扣繳營業所得稅。農業事業範圍認定應明確。如有創新服務,該如何判定?」乙節,本項建議內容與本次修法無涉,屬財政部權管「所得稅法」規定,建議另案函詢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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