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Applying for LPG Container Approved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20-01-21 截止於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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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台內消字第1090821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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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 電話:02-81959119#9321
(四) 傳真:02-89114276
(五) 電子郵件:ohiyo@nfa.gov.tw
五、本案屬單純規費收費事項,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5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徐國勇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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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5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