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gistration of Food Businesses"
發布於 2020-01-15
截止於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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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衛授食字第 1081303127 號
主 旨: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七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63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char0707@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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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4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0843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gistration of Food Business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04-29
綜整回應: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是否資料於每年需要登錄時將上一次的資料顯示以便直接更新即可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係規範食品業者應確認自身所有登錄申報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非僅限於前次登錄內容,故食品業者仍應完成所有資料之確認,方符合規定。
已要求凡資訊變更須於事實發生之 30 日內完成申請變更,表示業者應持續保持系統資訊處於最新狀態,不知能否取消第二項每年再申報確認的作業?謝謝。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中有關食品業者應每年確認登錄申報內容之規範,除要求業者確認自身變更之資料均已如實變更登錄外,尚包括因應系統欄位調整,均應確認已予填報或修正,故該規範仍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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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衛授食字第1081303127號主 旨: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三、「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63(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char0707@fda.gov.tw部 長 陳時中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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