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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for Non-urban Land Utilization Control"

發布於  2023-06-16  截止於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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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4036號

主  旨: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68

(四)傳真:04-2250237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為配合加速推動國家綠能政策發展需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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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4-02-01

綜整回應:

敬啟者:
有關您建議事項,茲綜整回應如下:
一、 有關農牧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除得以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設置外,亦得由農民依農業經營需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作綠能設施。
二、農業用地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綠能等設施,依上開管制規則規定,應向能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徵得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始得許可使用。倘能源、農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其目的事業法令規定,並應從其規定;是廠商擬設置光電設施,應經各機關本於權責依各該主管法令予以審認,始得同意許可。
三、至於有關綠能發展區之設置,本部將與經濟部及農業部共同審慎評估研議,以兼顧農業生產環境、再生能源發展及土地合理利用,並獲取各界共識後,再研議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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