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mount Table of the Employment Security Fees for the Employers Who Hire Foreign Workers to Engage in the Job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8 to 10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發布於 2020-08-27 截止於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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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193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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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透過促進公共工程推動,以振興國內經濟市場,帶動工程關聯產業發展,提升經濟效益,為使相關措施及早實施,有縮短預告期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 電話:(02)89956178。
(四) 傳真:(02)8995619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意見表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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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09年10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