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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公告: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2、第5條附表3、第6條附表4、第11條附表9、第12條附表10、第13條附表11、第14條附表1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Appendix 2 of Article 4, Appendix 3 of Article 5, Appendix 4 of Article 6, Appendix 9 of Article 11, Appendix 10 of Article 12, Appendix 11 of Article 13 and Appendix 12 of Article 14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6-04-14  截止於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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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勞職授字第11502500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十一條附表九、第十二條附表十、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四條附表十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十一條附表九、第十二條附表十、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四條附表十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詳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其中第51條之1規定,增訂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適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範。鑑於本案旨在強化數位外送平臺對外送作業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及考量法規實施之急迫性,經本部審認有必要之情形,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

(二)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

(三)聯絡人:呂技士。

(四)電話:02-8995-6666轉8112。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lyu@osha.gov.tw


部  長 洪申翰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十一條附表九、第十二條附表十、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四條附表十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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