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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第83條之1、第83條之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3, 83-1 and 83-2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4-12-26  截止於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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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交運字第1135017933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三)聯絡人:蕭科員。

(四)電話:(02)2349-2855。

(五)傳真:(02)2389-9887。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5-03-03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所提建議,交通部綜整回應如次: 

一、 關於建議本次修正草案中「牙叉」應與勞動部職業安全相關法規所稱「貨叉」統一法規名詞一節,本部將與勞動部確認後修正。

二、 關於「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11項第3款已定有明文,屬危險性機械者,申請牌證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係配合有條件開放「配衡型堆高機」可行駛上路意旨,將上揭條款移列至同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並非本次修正草案新增項目;另外,前述檢查合格證明, 係指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依既有型式之檢查紀錄表逐項勾稽並檢查合格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 本次修正草案係因應配衡型堆高機作業實務需要有行駛道路需求,於貨叉(牙叉)應可收折及裝設相關防護配備後,適度開放得向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及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道路,與所提建議相同。

四、 關於未依上述規定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包含堆高機及其他動力機械之駕駛人及其所有人),本部將請內政部警政署強化執法密度,加強執法取締;另外,勞動部已於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列為各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檢查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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