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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a Food Factory"

發布於  2018-02-22  截止於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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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222
衛授食字第1061303132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

三、「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站(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5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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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5-10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7年2月22日至4月23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留言分類並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將草案陳報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法規文字疑義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味精工廠

(一)  基本設施:

1.  應具備從基本原料至結晶味精一貫作業之整套設備(包括原料處理場、發酵工廠、麩酸工廠、精製工廠及包裝室等)。

2.  自結晶罐排出之味精中間製品,應於清潔區作業設置以密閉式之脫水機、輸送機、乾燥機、篩選機等連貫設備完成作業。

ben

味精工廠之基本設施2,所述及之應於”清潔區作業設置”,定義為何?

查修正條文草案規定,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業有相關規定,爰擬刪除該等文字,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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