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3-10
截止於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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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台內役字第106083009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兵役法第34條。
三、「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
(二)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三) 電話:049-2394434
(四) 傳真:049-239446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役政司
2017-05-11
綜整回應:
charles cha您好:
有關本部役政署預告「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修正草案業於106年5月9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建議本部役政署回復如下:
一、兵役法第35條第2項後段是規定「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包含「在學寒、暑假期間」,為何草案第26條第2項所規定的訓練期間則只限於「在學期間連續2年暑假」??是否有悖於兵役法第35條第2項後段規定??未完全落實兵役法第35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意旨,妥適嗎?此外,增加「寒假」訓練期間(預算編足之下),不就是可以解決本草案總說明所提及的「新兵訓練中心容量有限」的困境。
回復:修正草案第26條第2項所定,僅限暑假期間辦理軍事訓練,因每一階段訓練期程需2個月,考量專科以上學校各學程起迄時間,爰依需求僅於暑假開設訓練梯次辦理軍事訓練。
二、草案第13條第3項所規定的文字(除外規定)刪除(未涵蓋)現行條文第13條第3項第2款所規定的「身心障礙證明」役男的除外,可是本條說明一則僅說明「不易對照逕判」而予刪除文字。因此,未來「身心障礙證明」役男仍須送醫院檢查判定,是否造成他們的困擾、不便利或者二度心理受傷?請補充。另外,為求保障「身心障礙證明」役男之權益保障,建議貴部儘速尋求衛生福利部相關單位協商一套解決方案「以維持現狀、酌修現行文字即可」,而非逕予刪除,就視而不見。很不妥適。
回復:修正草案第13條第3項刪除第2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免送役男體位審查會(中央)審議之規定,並非將領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者得予逕判免役體位之機制刪除,而是修法後前揭符合逕判體位之役男,縣(市)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後,須再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是類役男仍無須進行徵兵體檢,本項修正旨在嚴謹體位判等作業,並不會影響役男權益。
三、草案第14條第4項所規定的文字「就讀醫學系所…役男」,由於本條說明三表示「為含括曾就讀醫學系所役男」以參酌及現行條文第4項「畢業」,為求清楚規範受限制的醫學領域役男範圍,建議將草案第14條第4項所規定的文字「就讀醫學系所…役男」文字修改為「曾就讀或畢業於醫學系所…役男」,請參考。
回復:修正草案第14條第4項「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已含括「曾就讀或畢業於醫學系所…役男」之對象,為簡化文字敘述冗長,維持原修正草案。
四、草案第26條第2項所規定的「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以及說明二的解釋「參照兵役法第35條規定」,然而經過查詢兵役法第35條規定的100年立法理由:「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男子已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緩徵者,為使渠等人員,可 依志願於寒、暑假期間仍受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爰於第二項增訂相關 規定。」,以及參考徵兵規則第3條第1項「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至於「18歲接近役齡男子」申請提前徵兵入伍者,則可以徵兵規則第38條準用就好,,因此,建議將草案第26條第2項所規定的「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文字修改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役男」。
回復:實務運作已有民眾反應,法規用字應明確易懂,維持原修正草案。
五、草案第26條第2項所規定的大專在學役男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訓練員額」,每年人數是如何以及由哪一機關來決定的?何時開始公告周知?
回復:訓練員額將按現有容訓量,依兵役法施行法及徵兵規則規定,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先後,與其役別、軍事主要兵科及抽籤號次徵集,由國防部、本部役政署共同研議訓練員額,並於申請日一個月前公告周知。
六、草案第28條第2項所規定的「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單位報到入營」,役男到報到地點受完入伍訓練後在依時向「原單位」報到入營,可知,上開「原單位」是指原受「入伍訓練」之入營報到地點之單位,為求清楚,建議將草案第28條第2項之上開「原單位」文字修改為「原入營報到地點」。
回復:修正草案第28條第2項後段「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單位報到入營。」前開原單位是指入營後經抽籤分發並已接受3周專長訓練之單位,並非原入營報到地點,本案維持原修正草案。
七、草案第35條所規定的「受託醫院」,建議比照草案第17條第2項規定「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文字,而且草案第2條第3款「複檢醫院」定義上並沒有「委託」文字,故建議將草案第35條所規定的「受託醫院」文字修改為「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
回復:修正草案第35條「受託醫院」,包含本署委託之徵兵檢查醫院及複檢醫院;為簡化文字敘述,維持原修正草案。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役政署 敬啟
預告「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台內役字第1060830090A號主 旨:預告修正「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兵役法第34條。三、「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a.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署(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三)電話:049-2394434(四)傳真:049-239446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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