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7-03
截止於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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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法重點包括:
(一)關於環評部分,礦業法修法將增加未曾實施環評之礦場採產量分級制補辦環評程序之規定;若未通過環評,將廢止核定用地。展限環評配合環保署修正相關規定後辦理。
(二) 刪除外界疑慮之礦業法第31條第2項展限駁回補償規定,駁回將不予補償;至於礦業法第47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先行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後,始得申請主管機關依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
(三) 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未來會嚴加管制。
(四) 擴大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五) 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並加重罰則。
(六) 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並增列礦產權利金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
(七) 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或參與的踐行點,則尊重原基法規定,回歸該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
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
http://www.mine.gov.tw/Download/PInfo/P00001324A.pdf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2017-09-12
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礦業法修法重點包括:(一)關於環評部分,礦業法修法將增加未曾實施環評之礦場採產量分級制補辦環評程序之規定;若未通過環評,將廢止核定用地。展限環評配合環保署修正相關規定後辦理。(二)刪除外界疑慮之礦業法第31條第2項展限駁回補償規定,駁回將不予補償;至於礦業法第47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先行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後,始得申請主管機關依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三)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未來會嚴加管制。(四)擴大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五)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並加重罰則。(六)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並增列礦產權利金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七)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或參與的踐行點,則尊重原基法規定,回歸該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www.mine.gov.tw/Download/PInfo/P0000132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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