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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esting of Yields of Nicotine and Tar Contained in Tobacco Products and the Labeling of Cigarette Containers"

發布於 2023-02-24 截止於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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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衛授國字第1120760194D號

主  旨:預告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

三、「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9)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旨揭辦法涉及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之方式、內容或位置之規定,及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有必要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施行,儘速進行修正,俾業者及執法機關有所遵行,特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8,蔡先生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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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3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衛授國字第1120760300J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Testing of Yields of Nicotine and Tar Contained in Tobacco Products and the Labeling of Cigarette Containers" (amended regulations take into force from 22nd, March 2023 except Article 3 and the latter part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8 and the illustration, which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22nd, March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23-03-23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2年2月25日至3月3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3月22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411&log=detailLog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 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雪茄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之必要性

第八條第一項  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應依菸品出廠檢測結果據實標示;無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菸品,應依其使用方法標示「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及焦油而危害健康」或「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而危害健康」。

一、為何雪茄要表示尼古丁與焦油啊⋯⋯難道不知道雪茄不吸入到肺嗎?

二、雪茄大小不一,種類又多,怎麼驗焦油與尼古丁啊?

一、雪茄係屬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款定義之菸品之一,依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二、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無法依第7條第1項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菸品,應依其使用方法標示「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及焦油而危害健康」或「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而危害健康」。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之字體規定。

預告版

第九條 前條標示,應以白底黑色細黑字體印製於容器表面,字體之長、寬各不得小於二點六五毫米。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印製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修正發布版

第九條 前條標示,應以白底黑色細黑字體印製於容器表面,且應使用中文六號以上印刷體或長、寬逾二點二八毫米之字體。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印製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意見摘要如下:

一、為何標示字體要從2.12毫米增大為2.65毫米?

二、數字「1」、小數點等字元如何符合字體2.65毫米之規定?

三、是否應訂定文字測量之誤差範圍?

一、印刷字號六號之字體,所占字格即為2.65毫米,與本辦法修正前規定一致

二、為利業者理解,並考量印刷產生之文字大小誤差,爰將條文修正為印製於容器表面,且應使用中文六號以上印刷體或長、寬逾二點二八毫米之字體。」。

 

  • 建議類         綠燈-採納/紅燈-不採納/黃燈-部分採納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說明

變更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字體大小,應給予業者緩衝期。

預告版

第九條 前條標示,應以白底黑色細黑字體印製於容器表面,字體之長、寬各不得小於二點六五毫米。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印製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修正發布版

第九條 前條標示,應以白底黑色細黑字體印製於容器表面,且應使用中文六號以上印刷體或長、寬逾二點二八毫米之字體。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印製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意見摘要如下:

變更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字體大小,應給予業者緩衝期。

 

一、印刷字號六號之字體,所占字格即為2.65毫米,與本辦法修正前規定一致。爰此,本條規定無給予緩衝期之必要性

二、為利業者理解,並考量印刷產生之文字大小誤差,爰將條文修正為印製於容器表面,且應使用中文六號以上印刷體或長、寬逾二點二八毫米之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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