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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公告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
- 發布於 2020-06-04
- 截止於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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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均未修正。關於公有市場攤(鋪)位申請人資格之年齡門檻,為確保交易安全,故參考民法係以滿二十歲為成年,原則上具完全行為能力,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明定申請人之年齡須滿二十歲。惟近期民法擬調降成年年齡,為配合民法此一修正趨勢,以期適用上之標準統一,並延攬年輕人加入市場經營行列,增加年輕人之創業機會,爰修正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關於申請人資格之規定。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該網頁)。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登載於經濟部網站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二)地址:54003南投市省府路4號。
(三)電話:049-2359171分機5503。
(四)傳真:049-2393845。
(五)電子郵件:shumei@mail.cto.moea.gov.tw。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案因係降低公有市場攤(舖)位申請人年齡門檻,增加年輕人之創業機會,對申請人之權益並無損害,且係配合民法擬調降成年年齡之修正趨勢,爰將預告期間訂為7日。
- 發布於 2020-06-04
- 截止於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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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均未修正。關於公有市場攤(鋪)位申請人資格之年齡門檻,為確保交易安全,故參考民法係以滿二十歲為成年,原則上具完全行為能力,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明定申請人之年齡須滿二十歲。惟近期民法擬調降成年年齡,為配合民法此一修正趨勢,以期適用上之標準統一,並延攬年輕人加入市場經營行列,增加年輕人之創業機會,爰修正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關於申請人資格之規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該網頁)。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登載於經濟部網站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二)地址:54003南投市省府路4號。(三)電話:049-2359171分機5503。(四)傳真:049-2393845。(五)電子郵件:shumei@mail.cto.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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