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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6 and 6-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the CNS Mark"

發布於  2021-07-09  截止於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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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經授標字第110200506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標準法第十二條。

三、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一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33435125,聯絡人:黃彩燕

(四)傳真:(02)3343512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0年11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經標字第11003816500號

經濟部令: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6 and 6-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ees for the CNS Mark"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1-09-08

綜整回應:

本草案已於110年9月7日完成法制化程序預告,感謝各位的查閱;後續本部將依法辦理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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