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packaging or Sub-packaging of Imported Cosmetics Domestically Shall Be Labeled Re-packaging in Taiwan or Sub-packaging in Taiwan"
發布於
2019-01-31
截止於
2019-04-01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609633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公告內容: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四、本規定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一年後生效,生效日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568
( 四 ) 傳真: 02-3322-9490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packaging of Imported Cosmetics Domestically Shall Be Labeled Re-packaging in Taiwan"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1)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5-30
民眾提問:請教"改裝"的定義為何?如果是進口化粧品,必須依據我國法規加貼中文標示,該加貼中文標示之行為是否屬於"改裝"?又進口化粧品於輸入後為了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或加貼促銷訊息是否也屬於"改裝"
有關詢問本次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依您所提情形加貼中文標示或為了促銷目的加貼促銷訊息不屬於改裝。另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則仍需視實際樣態據以認定。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04
綜整回應:
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本部回復意見:
留言者
留言內容
說明
莎莉
請教"改裝"的定義為何?如果是進口化粧品,必須依據我國法規加貼中文標示,該加貼中文標示之行為是否屬於"改裝"?又進口化粧品於輸入後為了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或加貼促銷訊息是否也屬於"改裝"
有關詢問本次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依您所提情形加貼中文標或為了促銷目的加貼促銷訊息不屬於改裝。另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則仍需視實際樣態據以認定。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609633號主 旨:預告訂定「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三、公告內容: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四、本規定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一年後生效,生效日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滿為止。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68(四)傳真:02-3322-949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