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附表1、附表2、附表3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Appendix 1, 2 and 3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s"

發布於  2018-06-22  截止於  2018-08-2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619
衛部醫字第1071663459

主  旨:預告修正「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4888

() 電話:(02)-85906666分機735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18-09-04

綜整回應:

 

 

草案於107年6月22日至8月21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再審慎參考預告期間之各方意見予以修正後,辦理發布作業。

網友的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對應

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回復說明

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資格

第二條第三款

修正法案第二條第三款-高級救護員: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

緊急救護技術員是一項理論與實務技術並重的專業領域,請勿讓沒有實務經驗只空有學歷的人可以輕易接受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應改為領有中級救護技術員滿四年,且要有合格的複訓時數登錄。不可用學歷鬆綁受訓資格,如此才能提升緊急救護技術員的水準。

不採納

  • 本條文僅修正高級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之款次(由原「第二條第二項」,調整為「第二條第三款」),並無所提鬆綁受訓資格之情事,先予敘明。
  • 本條文規定係針對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之資格訂定門檻。查,各級救護技術員依同法第三條之訓練課程基準,已安排不同之情境流程演練、操作、實習等訓練時數要求。且現行高級救護員訓練時數規範至少需達1280小時,兼具理論與實務技術。

訓練課程基準

第三條

再來關於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受訓時數,早年不知道為何從60小時改為40小時,但這次加了傳染病相關學習2小時,我認為OK.但就整體課程時數安排來看,EMT-1仍是以基本的急救技術為重.關於特殊病患(模組六 6.3特殊病人老人.孕婦及小兒狀況的認知),整個模組六只有8小時的課程,平均一項只有2小時,而EMT-1卻可以執行”急產接生”,生產本就有很多無法預期的風險,一位只學過2小時相關課程(而且2小時還要上老人與小孩)的EMT真的可以勝任接生這個任務嗎? 產後大出血他知道如何處理? 非正常胎位的生產他會處理? 如果處理不當造成產婦與小孩的傷害,誰要負責呢?

尚須研議

相關建議,本部將納入考量研議。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