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預告廢止「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Prohibition of Hull Cutting, Grinding and Other Conducts of Ship Repair in the Fishing Port Area of First Category, Not Included in the Shipyard"
發布於
2023-12-11
截止於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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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廢止「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廢止機關:農業部。
二、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廢止理由:因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農漁字第一一一一三一六六○八號公告訂定「第一類漁港區域禁止及應申請核准行為管理措施」,其第二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不得在第一類漁港區域內,於修造船廠以外區域從事船舶之重大維修,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在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為船舶維修保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已將船體切割及研磨等維修行為納入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形,依前揭規定辦理,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一○六一三一六八七○號「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公告。
四、 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 )及本部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 )。
五、 本案係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爰縮短廢止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建設組漁港管理科)。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 電話:(07)823-9745。
(四) 傳真:(07)813-17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代理部長 陳駿季
附件(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3年3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農漁字第1131562711A號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Prohibition of Hull Cutting, Grinding and Other Conducts of Ship Repair in the Fishing Port Area of First Category, Not Included in the Shipyard"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1st, March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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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預告廢止「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農漁字第1121319371號主 旨:預告廢止「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農業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因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農漁字第一一一一三一六六○八號公告訂定「第一類漁港區域禁止及應申請核准行為管理措施」,其第二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不得在第一類漁港區域內,於修造船廠以外區域從事船舶之重大維修,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在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為船舶維修保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已將船體切割及研磨等維修行為納入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形,依前揭規定辦理,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一○六一三一六八七○號「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公告。四、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五、本案係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屬配合其他法規廢止,爰縮短廢止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建設組漁港管理科)。(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三)電話:(07)823-9745。(四)傳真:(07)813-172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代理部長 陳駿季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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