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預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修正草案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8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發布於 2017-12-14 截止於 2018-02-12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留言 0 已關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1211
工程企字第10600387880

主  旨: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三規定。

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進入網址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正草案)。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9樓。

() 電話:(02)87897619

() 傳真:(02)87897604

() 電子郵件:chesskim@mail.pcc.gov.tw

主任委員 吳澤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8-02-26

綜整回應:

民眾朱小姐所提意見,本會說明如下:
機關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
即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
選等,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作為後續邀請為議價對象之作業;尚非所有
採購案件均得以該條款之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所述第二家,仍需為採購評選委員會
過半數決定可作為優勝廠商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敬啟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