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2-20
截止於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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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環署水字第 1060012545 號
主 旨: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
(三) 電話:(02)23117722 轉 2824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fhliu@epa.gov.tw
署 長 李應元
機關綜整回應
水質保護司
2017-04-27
綜整回應:「足使」水污染行為草案名稱很不通順
親愛的春長和ishan您好:
本署已參採你們的寶貴意見,為使民眾易於理解草案內容,現行公告名稱修正為「禁止水污染行為」。本署訂於106年5月9日召開公聽會,如仍有寶貴意見提供,屆期敬邀與會共同討論。
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60012545號主旨: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轉2824(四)傳真:(02)2389-9860(五)電子郵件:fhliu@epa.gov.tw署長李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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