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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otor Vehicle Air Pollutant and Noise Emission Testing Organizations"

發布於 2020-12-08 截止於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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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124
環署檢字第1098000623A

主  旨:預告修正「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49條第2項及噪音管制法2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三段260號。

() 電話:(03)4915818分機2105

() 傳真:(03)4910419

() 電子郵件:hoinn.li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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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4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環署檢字第1108000092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otor Vehicle Air Pollutant and Noise Emission Testing Organizations"

機關回應

環境部 2021-02-02

民眾提問:有關檢測機構所使用標準氣體之製造商需要取得TAF 17025資格一節

依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修正草案第9點計量追溯性之(二),檢驗室應確保測定結果透過下列方式追溯至國際單位制(SI):1、由具備能力的校正檢驗室提供的校正。2、由具備能力的生產機構所提供聲明可追溯至國際單位制(SI)之驗證參考物質的驗證值。故有關標準氣體之成分分析可由經TAF認證之檢測單位執行,惟前述規定並無規範標準氣體之成分僅能由TAF認證之檢測單位執行,其他符合前述計量追溯性規定,其成分分析之結果可追溯至國家或國際標準之方式皆可

環境部 2021-01-21

民眾提問:有關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申請測定機構應檢具之測定人員訓練證明文件一節

依管理辦法第6條,測定人員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測定項目訓練合格證書,其訓練項目需視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單位欲執行測定項目而異,包含(一)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二)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柴油車排放煙度測定人員訓練等。各訓練班詳細資訊可上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網站查詢https://record.epa.gov.tw/eptiweb/Voucher/wFrmRecent.aspx

環境部 2021-01-14

回應通知

敬啟者:感謝您關心環保事務,本版留言預計每2周回應1次,感謝您參與。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1-02-19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網友參與及提出寶貴意見,本署將續依有關規定辦理法規修正之法制作業,倘有相關問題歡迎聯絡本署環境檢驗所第一組承辦人林何印(03-4915818#2111),很樂意為您解答,再次謝謝您對這次草案所提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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