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6 and 16 of "Regulations of Utilizing the Appropriated National Development Fund by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Enterprises for the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
發布於 2019-02-25 截止於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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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文創字第10820045602號 |
|---|---|
| 主 旨:預告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鑑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正式成立時程迫切之需,為掌握時效,完備相關配套法規,旨辦法草案之法規預告期間公告期限核有縮短之必要,爰擬自60日縮短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三) 電話:02-8512-6560
(四) 傳真:02-8995-648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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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08年4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