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Energy Efficiency Standards of Private-use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ies"
發布於 2017-07-17 截止於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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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經授能字第106030035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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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自用發電設備能源效率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電業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自用發電設備能源效率標準」,依下列標準,擇一適用: (一) 淨熱效率為43%,計算公式:(毛發電總熱值-廠內用電總熱值)/燃料投入總熱值(LHV)。 (二) 總熱效率為52%且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20%。 1、總熱效率計算公式:(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燃料投入總熱值(LHV)。 2、有效熱能比率計算公式:有效熱能產出/(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新聞與公告/布告欄/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 電話:(02)2775-7654。 (四) 傳真:(02)2731-659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