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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eschools, Including Branch Campuses"

發布於 2018-10-04 截止於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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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02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99873A

主  旨:預告修正「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8條第6項。

三、「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為達申請程序簡化及便民之目的,並使公司或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設立附設私立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是類幼兒園有所依循,另為避免幼兒園招收人數逾設立許可核定數額,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有裁罰依據致損及幼兒所受教保服務權益,有儘速修正之必要,爰將預告天數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

()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電話:02-77367471李小姐。

() 傳真:02-23512329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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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8年6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4359B號

教育部令:修正「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eschools, Including Branch Campuses"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18-10-22

綜整回應: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對於「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所提意見,本署回應如下: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規定,幼兒園為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再者,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第10條明定幼兒園命名規定;第27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另依本辦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格式,幼兒園名稱係以中文載明,爰幼兒園為因應雙語化環境於招牌自行增列英文園名,非屬本辦法規範範疇。惟考量部分幼兒園名稱有英文譯名之需求,教育部101年7月4日臺國(三)字第1010122031號函釋示,幼兒園名稱之英文譯名統一以「preschool」為「幼兒園」之英文譯名,以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幼兒園參考使用。

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1項)本法(指私立學校法,以下同)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各級私立學校,指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許可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2項)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各類私立學校,指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許可立案之私立學校,其類別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之規定。」。

三、為提供幼兒適切之教保服務,有關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業納入教育部所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予以規範;依該準則第13條規定: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且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現行法規並未禁止學習英語,幼兒園如提供幼兒接觸外語之機會,應以統整或融入方式實施,鼓勵幼兒探索多元文化、培養幼兒興趣,以聆聽歌謠、說故事及玩遊戲等適合幼兒學習之方式融入教學,俾使幼兒獲得多元文化與語言經驗,啟發幼兒學習英語興趣。

四、綜上,幼兒園係教保服務機構,非屬私立學校法所稱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其名稱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招牌所列中文部分並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所提部分機構自稱幼兒學校,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基於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係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民眾倘有相關疑慮,可逕向機構所在地之教育主管機關釐明,或至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查詢。至部分幼兒園名稱之英文譯名為Kindergarten、Preschool,或標榜為English School,非屬本辦法規範範疇;惟所提供之教保服務倘有違反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之疑慮,民眾可向幼兒園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機關反映,俾利後續進行相關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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