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ssessment 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Knowledge of Sports Lottery Distributors"
發布於 2020-10-20
截止於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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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34875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10 條第 1 項。
三、「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
四、本案業已辦理公聽會蒐集程序邀請利益關係人表示意見,且係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10 條修法通過( 109 年 6 月 10 日)後應於 6 個月( 12 月 10 日)完成子法修定事宜,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規定,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縮短公告日為 14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 三 ) 電話: (02)87711535 。
( 四 ) 傳真: (02)27520200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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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0年1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3219B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Assessment Standards for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Knowledge of Sports Lottery Distributors"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21-01-28
綜整回應:
首先,感謝民眾們熱心提問及建議,並關注「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草案議題。
立法院於 109 年 6 月 4 日以台立院議字第 1090702685 號函,請本部體育署依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院會會議之附帶決議,就現行「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檢討,並達成從 寬 認定經銷商參與遴選之資格,及經銷商仍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為限等事項。
為達成運動彩券發行目的,以賡續充實我國運動彩券第一線銷售人力,完善相關就業市場,並配合國民體育法 106 年 9 月 20 日施行後,明訂有關特定體育團體、運動教練證及裁判證等規定,本標準修正重點包含:
一、配合106年9月20日修正施行之國民體育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用語之定義,本標準已無定義及使用「全國性體育團體」用語之必要,爰予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
二、現行用語「全國性體育團體」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並擴大具體育專業知識之認定資格,包括取得已列為最近一屆已舉辦、舉辦中、即將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競賽種類(項目)之C級運動教練證、運動裁判證;運動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之認定資格,增列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辦理之職能課程教育訓練。另增訂保障已依現行有關全國性體育團體教練證或裁判證規定取得認定資格人員權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資格證明文件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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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34875A號主 旨:預告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0條第1項。三、「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四、本案業已辦理公聽會蒐集程序邀請利益關係人表示意見,且係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0條修法通過(109年6月10日)後應於6個月(12月10日)完成子法修定事宜,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規定,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縮短公告日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三)電話:(02)87711535。(四)傳真:(02)2752020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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