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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64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64-1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Medical Care Act"

發布於  2024-03-12  截止於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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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衛部醫字第1131660846號

主  旨:預告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即時因應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將於113年5月15日施行,嗣後鑑定人須具結、具名及到庭以言詞說明等情,將對本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辦理醫事鑑定造成衝擊,恐使醫事鑑定陷於無人願意接受鑑定委託,而無法釐清事實真相之窘境,新增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有其急迫性;又為完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時,得令其限期將超收部分或擅立項目之費用退還病人,應儘速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為掌握時效,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30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聯絡人:陳技士。

(四)電話:(02)85907371

(五)傳真:(02)8590708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7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衛部醫字第1131663282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64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64-1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Medical Care Act"

機關綜整回應

醫事司 2024-07-30

綜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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