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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eans of Bonded Transportation"

發布於  2026-06-22  截止於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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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台財關字第11510161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三、「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9。

(五)傳真:(02)25508100。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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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財政部關務署 2026-08-21

民眾提問:1.在偏遠地區或遭遇重大災變時,七十二小時的硬性規定缺乏彈性......一案

(一)有關72小時通報期限及偏遠地區、災害等特殊情形:
1、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據此,保稅運貨工具如因偏遠地區、天然災害或通訊訊號不良等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即時追蹤系統暫時異常,仍應依具體情形判斷業者有無故意或過失,並非系統一有異常即予處罰。
2、72小時通報期限(修正條文第21條)主要係為使海關於保稅運貨工具或設備發生異常時,得即時掌握貨物運輸狀況;至民眾所提特殊情形之處理方式,將納入後續執行之參考。
(二)有關處罰及救濟程序:
1、關稅法第25條第2項已明定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同條第3項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管理事項。
2、本次修正係依前開授權,具體規範即時追蹤系統之裝置及管理事項;至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仍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行政程序作成處分。如對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三) 有關中小型業者設備成本及政府補助問題:
1、本次修正係透過保證金優惠方式鼓勵業者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非全面強制所有保稅運貨工具裝設,業者得依實際營運需求及成本效益評估是否參與。
2、民眾建議由政府補助或提供平價設備部分,現行規劃係以保證金優惠作為鼓勵措施,尚無另行補助設備之規劃,所提意見將作為後續制度推動之參考。
(四)山區斷訊半小時即遭處罰之案例:
1、即時追蹤系統發生短暫斷訊,與業者未維持設備正常運作之情形並非相同,仍應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判斷業者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
2、如係因山區、隧道或其他客觀通訊環境造成短暫斷訊,且非可歸責於業者,並非當然構成應受處罰之違規行為;實際仍應依異常原因、持續時間、業者處理情形及可歸責程度等具體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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