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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and 1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Dedicated Wastewater (Sewage) Treatment Units or Personnel"

發布於  2022-05-13  截止於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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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環署水字第1111058663B號

主  旨:預告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並為使實務運作就專責人員實際從事業務範疇得有一致性認定標準,有儘速完成法規修正之必要,將本次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9

(四)傳真:(02)2389986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2-07-13

綜整回應: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防火管理人的部分業務,在實務運作管理上具有上下游的關聯性,也就是有良好的工安及防火管理,可避免不必要的工安與消防意外所衍生的水污染問題,因此擬修正本管理辦法,使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可兼任職安衛及防火管理人等2類人員,讓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彈性調整配置所需之人力。

二、現行職安衛法規對於職安衛管理人員應專職規定,係依類型及員工人數予以規範,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職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1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2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1人為「專職」,故非屬專職規模,亦可兼任其他非屬職安衛事項。至於消防法規並無限制不得兼任之規定。

三、環保署召開2次研商會議,向各界說明與溝通。經彙整各界意見並研議後,決定參採各界意見,本管理辦法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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