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and 1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Dedicated Wastewater (Sewage) Treatment Units or Personnel"
發布於
2022-05-13
截止於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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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第18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 第21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考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並為使實務運作就專責人員實際從事業務範疇得有一致性認定標準,有儘速完成法規修正之必要,將本次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9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2-07-13
綜整回應: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防火管理人的部分業務,在實務運作管理上具有上下游的關聯性,也就是有良好的工安及防火管理,可避免不必要的工安與消防意外所衍生的水污染問題,因此擬修正本管理辦法,使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可兼任職安衛及防火管理人等2類人員,讓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彈性調整配置所需之人力。
二、現行職安衛法規對於職安衛管理人員應專職規定,係依類型及員工人數予以規範,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職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1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2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1人為「專職」,故非屬專職規模,亦可兼任其他非屬職安衛事項。至於消防法規並無限制不得兼任之規定。
三、環保署召開2次研商會議,向各界說明與溝通。經彙整各界意見並研議後,決定參採各界意見,本管理辦法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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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環署水字第1111058663B號主 旨:預告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考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並為使實務運作就專責人員實際從事業務範疇得有一致性認定標準,有儘速完成法規修正之必要,將本次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9(四)傳真:(02)2389986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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