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List of Commodities Subject to Import Restriction" by adding CCC codes and the import regulation coded as "111" to some 3 commodities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List of Commodities Subject to Import Restriction" by adding CCC codes and the import regulation coded as "111" to some 3 commoditie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2nd, March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2023-03-16
綜整回應
一、為守護國人健康及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產品管理需要,針對禁止電子煙部分說明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於「2021年全球菸草流行報告(WHO report on the Global Tobacco Epidemic, 2021)」提出建議,鑒於電子煙市場成長及產品推陳出新之速度,可暫時禁止該產品,各國應確保其菸害防制相關法律或法規,足夠全面管制所有形式的新尼古丁及菸草產品,從而確保相關產業不會利用任何管制或法律漏洞來販賣及行銷這些產品。 (二)依據110年我國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國、高中職學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為3.9%及8.8%(107年為1.9%、3.4%),109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資料顯示,大專校院學生、成人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為5.4%及1.7%(107年為2.5%、0.6%),我國青少年、大專校院學生及成人之電子煙使用率均顯著增加。另依據該署110年委託世新大學以電話訪問15歲以上民眾,有68.9%贊成「政府禁止電子煙」,另以網路調查了解15歲至49歲青壯年族群對電子煙之認知態度,有近7成贊成「政府禁止電子煙」。 (三)近年來,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造成急性肺傷害,甚至致死案例,我國亦於109年起,陸續發現數例電子煙肺傷害的高度可能個案,爰總統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特呼應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增訂「類菸品」之定義,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以強化我國管制電子菸產品之法源。 (四)綜上,增列「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等3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管制輸入),係配合前述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及政策方向辦理。 二、第24章文字與世界關務組織(WCO)建議之文字有極大落差一節,我國現行稅則分類係據HS2017年版,WCO第24章章名及第2404節節名均係據HS2022年版,故有所不同。為配合HS2022年版,財政部關務署已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刻於立法院審議,俟生效實施,稅則第24章章名即與WCO一致。茲就「不含菸葉之電子煙專用煙油」及「電子煙及類似個人用之電子霧化裝置」說明如下: (一)海關對進口貨物之稅則分類,係按貨品名稱、成分(材質)百分比、加工製程、包裝方式及其功能屬性等資料,依據海關進口稅則類、章及目註,各稅則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並得參照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之詮釋辦理。 (二)我國現行稅則號別係依HS2017年版分類,其中「不含菸葉之電子煙專用煙油」歸列稅則號別第3824.99.99號「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包括天然產品混合物)」,至「電子煙及類似個人用之電子霧化裝置」歸列稅則號別第8543.70.99號「其他電機及器具」。 (三)另按HS2022年版,「不含菸葉之電子煙專用煙油」將依是否含尼古丁分別歸列CCC2404.12.00.90-5號「其他含尼古丁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產品」及CCC2404.19.00.00-7「其他,以非燃燒方式吸入者」,至「電子煙裝置」及「其他類似個人用之電子霧化裝置」則分別歸列CCC8543.40.00.10-8及CCC8543.40.00.90-1。 三、有關尼古丁相關產品稅則一節,俟前述HS2022年版生效後,將依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歸列如下: (一)尼古丁袋如係不含菸葉供人以口服方式攝入尼古丁之產品,宜歸列稅則第2404.91目,核歸CCC 2404.91.00.00-8「以口服方式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項下。 (二)尼古丁軟糖如為不含菸葉之電子煙專用煙油,宜歸列稅則第2404.12目,並依功能核歸CCC2404.12.00.10-2「含尼古丁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戒煙輔助用產品」或CCC 2404.12.00.90-5「其他含尼古丁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產品」項下;如為不含菸葉供人口服之軟糖,宜歸列稅則第2404.91目,核歸CCC 2404.91.00.00-8「以口服方式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項下。 四、本案預告3天之緣由:考量菸害防制法業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海關邊境執行,爰本案有定較短公告期間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