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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第6條及第5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6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of "Standards of Income and Assets Specified for Housing Subsidies"

發布於 2019-01-15 截止於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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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11
台內營字第1080800546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第6條及第5條附表1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9條第5項。

三、「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第6條及第5條附表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pam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631

() 傳真:02-87712639

() 電子郵件:wendy388@cpami.gov.tw

五、本標準係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之家庭或個人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屬單純之給付行政,依內政部主管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1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徐國勇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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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3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4841號

內政部令: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第6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1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6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of "Standards of Income and Assets Specified for Housing Subsi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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