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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4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gistration of Medical Personnel for Practice and Their Continuing Education"

發布於 2022-05-04 截止於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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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衛部醫字第1111660943號

主  旨:預告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師法第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藥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條、護理人員法第八條第三項、物理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醫事放射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心理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八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八條第二項、語言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聽力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牙體技術師法第九條第三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82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fyw@mohw.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8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4條附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gistration of Medical Personnel for Practice and Their Continuing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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