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0-08-17 截止於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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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保障後備軍人權益及爭取企業支持,並鼓勵後備軍人(含志願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意願,應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待遇、福利及企業優惠措施,激勵後備軍人士氣,強化戰力,俾達「廣儲後備」之目標。爰制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例適用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例適用對象包括義務役、志願役後備軍人及依國防部相關法令志願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後備戰士)。(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例有關應召當年度之起迄日期。(草案第五條)
六、志願役後備軍人及志願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得支領待遇。(草案第六條)
七、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得發給召集獎金。(草案第七條)
八、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至國軍醫療院所得享有就醫優惠。(草案第八條)
九、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於應召當年度,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國軍英雄館繳費住宿。(草案第九條)
十、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所屬員工召集入營者,政府應對該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發給獎勵金。(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於接受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期間,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均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工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有關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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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權益及爭取企業支持,並鼓勵後備軍人參與召集意願,特制定本條例。 |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面對中共近年來持續軍事擴張及不放棄武力犯臺威脅之嚴峻挑戰,精實後備戰力已是國軍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故強化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係增強國軍整體戰力之重要基石。 三、為兼顧常備部隊人才招募,並激勵後備軍人參與召集訓練意願,爰制定本條例,提升後備軍人福利待遇,並給予企業獎勵金等優惠措施,以爭取企業支持。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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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待遇、優惠暨福利措施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
明定後備軍人參與召集訓練之待遇、優惠暨福利措施,除適用本條例,其他相關法令如未抵觸本條例者,亦得適用之。 |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係指年度內接受召集訓練之後備軍人,分別包括下列人員: 一、常備兵役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之後備軍人。 二、曾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役退伍之後備軍人。 三、依國防部相關法令志願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 |
因制定本條例目的係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爰明定其適用對象,分別包括義務役、志願役後備軍人及依國防部相關法令志願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後備戰士)。 |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應召當年度均自第四條人員實際入營之日起算至翌年與解除召集日相當日之前一日止。 |
明定本條例有關應召當年度之起迄日期。 |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應召在營期間給與,由國防部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
志願役後備軍人及依國防部相關法令志願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其應召在營期間之給與,明定由國防部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七條 第四條人員應召入營達四年,得自次年起,逐年累進發給召集獎金。 前項召集獎金,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明定應召後備軍人得發給召集獎金,其金額由國防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八條 第四條人員應召當年度解除召集後,得持健保卡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享有掛號費全額減免之就醫優惠。 |
一、現行僅現役軍人及召集入營期間之後備軍人,始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 二、本條明定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於應召當年度解除召集後,亦得享有掛號費全額減免之就醫優惠。 |
第九條 第四條人員於應召當年度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國軍英雄館繳費住宿。 |
一、現行後備軍人僅具有榮民資格者,始得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國軍英雄館繳費住宿。 二、本條明定接受召集之後備軍人於應召當年度,均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進入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國軍英雄館繳費住宿。 |
第十條 後備軍人應召入營,得發給應召員所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發給辦法,由國防部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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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四條人員接受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 |
一、現行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固已明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惟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之後備戰士,係以臨時召集方式為之,前開兵役法施行法並未包括受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因有欠缺,本條故爰予明定。 二、第四條之後備軍人於接受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期間,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均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工資。 |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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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經費預算應於每年度國軍預算科目表(作業維持費)項下編列之。 |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實施。 |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