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Solicitors"

發布於 2020-09-17 截止於 2020-11-16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229留言 57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917
金管保壽字第10904935782

主  旨: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717

() 電話:02-89680204

() 傳真:02-89691300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0年1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金管保壽字第1090495184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Solicitors"

機關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0-10-27

民眾提問:

感謝民眾對本修正草案之關心,針對所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本管理規則)第18條建議,謹說明如下:

  1. 保險業務員係保險業授權為其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之人,爰業務員之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本負有管理之責,本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即要求業務員所屬公司應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訂定相關獎懲辦法,並應報各有關公會予以檢視,以維護招攬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
  2. 至有部分保險公司逕引用本管理規則,而於獎懲辦法訂有招攬行為以外之規範,本會已請各有關公會協助檢視,倘公司基於實務作業對所屬業務員之其他管理需求,應依其他法令依據另行訂定內部規範或約定於與所屬業務員簽訂之勞務契約等方式辦理,以避免衍生爭議,且各公司所訂之獎懲辦法倘有不符者應於近期完成改善。
  3. 鑒於所提本管理規則第18條尚非本修正草案預告範圍,各方意見將留作日後政策之參考。

 

感謝對本修正草案的關注與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1-01-08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針對本修正草案所提意見與建議,為加強保障保險業務員權益,本次修正草案刪除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並將受處分之效果限於同類保險業務,爰所提部分建議與本次修正並無不合,先予陳明。

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其操守、專業及管理均影響社會大眾權益,對其招攬行為仍應嚴加管理,以保障保戶權益,本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所訂對業務員招攬行為相關違失態樣應予停止招攬處分有其必要性,爰所提部分建議有衍生日後爭議之虞,應不予參採;又保險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有管理之責,第十八條即係要求所屬公司應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訂定相關獎懲辦法,以為落實執行其管理之責,且所訂獎懲辦法之違失態樣亦應以第十九條規定為限,不應有濫用或不當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之情事,本會亦已擬具下列措施要求公司予以遵循:

一、各公會應確實檢視所屬會員公司獎懲辦法是否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範圍,倘有不符應儘速完成修正,本會亦將發函重申要求各公司依第十八條所訂之內部獎懲辦法應以第十九條規範之招攬行為為限。

二、對於業務員應受懲處之擬議,各保險公司內部應設置獎懲委員會,納入業務員代表,以維衡平,並由該委員會審理業務員是否有第十九條規定之情事及決議處分結果;在事後不服懲處之救濟管道方面,依現行第十九條之一規定,第一層救濟管道為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另外部第二層救濟管道方面,各有關公會亦已設置申訴委員會,其組成亦包含業務員代表,以維護業務員權益。

 

感謝對本草案的關注與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