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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Dog and Cat Grooming Services"

發布於  2022-12-02  截止於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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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農牧字第1110043586A號

主  旨:預告訂定「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電話:(02)2312-4636。

(四)傳真:(02)2381-1319。

(五)電子郵件:GiantWu@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4年5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農護字第1140072281號

農業部公告:訂定「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Dog and Cat Grooming Services"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2th, May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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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

112/1/31

一、鑑於我國寵物種類日漸多元,寵物美容服務範圍也越來越廣,建議本辦法修正保障範圍為伴侶動物,不應只限定於犬、貓。

二、美容服務多未簽訂契約,建議實務上如未簽訂契約者,仍受本定型化契約保障。

三、如伴侶動物患有人畜共通傳染病或具有攻擊性高度風險,飼主應盡告知責任,以保障業者安全。

四、業者可因經營需要增修本契約內容,但不得記載違反本定型化契約保障之項目。

五、建議增列因美容服務期間遭遇重大過失,導致伴侶動物致死之賠償責任。

一、鑒於近年國人於家中飼養犬、貓的比例持續增高,犬、貓美容服務需求提升帶動相關產業蓬勃發展,相應消費爭議隨之而起,本會考量我國寵物美容服務對象仍以犬、貓為主,爰依國內消費習慣,及實務常發生之消費爭議類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 條規定擬定本草案。然查現行國內非犬、貓寵物美容服務之社會需求尚未成熟,爰暫不納入該些業態為本草案之規範對象,惟本會仍將持續滾動觀察非犬、貓寵物美容服務之社會需求,並評估以消費者保護法管制產業立約內容之適當時機。然即使本草案未納入非犬、貓寵物,消費者仍可要求非犬、貓寵物美容業者,依本草案簽訂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經查國內犬、貓美容服務業尚無簽定契約之消費習慣,爰本會除擬定本草案外,亦將同步推動「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將於本草案發布後,持續加強業者及飼主端之教育訓練推廣,使業者端及飼主端皆了解並逐漸習慣簽訂定型化契約之消費模式,使雙方消費權益皆受到保障。

三、本草案應記載事項第四點「業者主動詢問及照護義務」明定「業者應於簽約前以書面(如附件)向消費者詢問、確認犬、貓是否合適接受美容服務,消費者對於業者之詢問應負誠實告知義務,並應主動告知業者犬、貓是否有疾病、病史等健康條件或其他特殊須注意事項」,並於附件之「寵物個性」欄位標明如容易緊張、有攻擊性、咬人或咬狗貓等勾選欄位,以保障業者安全。

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若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該條款無效;然業者仍得依經營管理需求於契約訂定其他記載事項,但不得違反本草案不得記載事項,且其記載內容不得低於本草案應記載事項,以提供消費者最低公平限度的保障。

五、本草案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犬、貓於美容服務期間有異常狀況或異樣情形之處理」明定,於美容服務期間,業者發現犬、貓有異常狀況或實施美容部分有異樣情形時,應立即妥善處理,並告知消費者或其指定之緊急連絡人。而發生異常狀況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可歸責於業者實施行為,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若業者因執行業務過失致動物死亡,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罰鍰。

 

阿貓

112/1/31

一、定型化契約規範的第4條受動物保護法第5條管理,但坊間動物美容業者在設置動物佔留空間與設施設備並未有相關設置指引,因此常引起動物福祉問題,建議提升寵物美容業者品質,以確保定型化契約能在受到具體規範的設施和具有相關寵物飼養與管理的人員資格下簽訂。

二、寵物美容經營業者取得相關資格的狀態參差不齊,註冊經營寵物美容業業者應具備相關的寵物管理與飼養資格,政府應制定動物經營者相關培訓課程或空間設施規範,並在出現問題時提出改善設施和動物處理的建議與命令,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檢查,不良的營業者應被拒絕營業登記、暫停營運或取消營運資格。

一、本草案應記載事項第四點「業者主動詢問及照護義務」,係規範業者負有提供犬貓適當照護、環境,以及避免犬、貓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之義務。至犬、貓美容服務業者營業場所設置犬、貓留置之籠舍或其他設施,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資格等,係屬產業經營管理之議題,相關建議將納入動物保護法修正相關產業管理規定時參考。

二、另查本會刻正擬定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草案,將納入犬、貓美容服務等寵物事業,並就事業經營管理,及相關從業人員之資格、條件訂定相關規範,並將要求相關從業人員應每年接受在職教育訓練,以確保從業人員之基本素質,並使其專業能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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