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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漁業署

農業部公告:預告「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Permis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Taiwanese Fishing Vessel Owners Employing Outer-Boundary, Transporting and Settling Down the Mainland China Crews"

發布於  2025-06-18  截止於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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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農漁字第114155336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公告」網頁,及本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之相關規定,屬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聯絡人:潘技士。

(四)電話:07-8239663。

(五)傳真:07-815360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駿季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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