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of Income and Assets Specified for Persons Receiving Housing Subsidies"
發布於
2026-03-30
截止於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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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住宅法 第9條第5項。
三、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聯絡人:朱副工程司
(四) 電話:02-87712902
(五) 傳真:02-87712639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6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7087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6 of "Standards of Income and Assets Specified for Persons Receiving Housing Subsidie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6-05-29
綜整回應:
一、本標準係為規範各項住宅補貼之所得及財產之門檻,住宅補貼包含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等,各項補貼之執行細節另訂有其他辦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詳細申請方式依其他辦法辦理,先予敘明。
二、各項住宅補貼(現行每年開辦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民眾除可自行上網申請外,於各地方政府住宅機關亦可臨櫃或郵寄辦理,針對高齡、偏鄉或數位弱勢者提供相關協助。
三、經地方政府審查申請住宅補貼未通過者,因涉及行政處分,皆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正式公文書及送達程序通知不合格理由予申請人,民眾若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四、特殊個案者,亦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維護己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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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台內國字第1150802149號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9條第5項。三、「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三)聯絡人:朱副工程司(四)電話:02-87712902(五)傳真:02-87712639(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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