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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三條草案

發布於 2022-01-14 截止於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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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5留言 0 已關注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二、本案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三、本次修法係為健全大量股權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符合外國立法之趨勢,爰修正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另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爰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0327747327。

(四)傳真:(02)87736485。

下載全部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2-12-30

綜整回應: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及第183條草案之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預告期間網友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及第183條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關於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相關申報實務之建議,包括縮短初次取得申報期限、強化共同取得之界定及釐清股權行使計畫之揭露定義,並建立相關指引,以及揭露取得人背後之重要控制股東資訊等部分:
(1)有關初次取得申報期限由現行10日縮短為5日之建議部分:考量本次擬將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門檻由現行10%調降至5%,已屬制度重大變革,如同時又縮短申報期限,對外界實務運作衝擊可能過大,故擬俟調降門檻實施一段時日後,再視實務運作情形,適時研議。
(2)有關強化共同取得之界定及釐清股權行使計畫之揭露定義,並建立相關指引之建議:金管會將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編制大量持股申報制度相關指引,以利外界瞭解共同取得或行使股權計畫之相關定義,並說明申報及公告實務之可能疑義事項。
(3)有關揭露取得人背後之重要控制股東資訊之建議:有關建議經濟部商業司於其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增加重要控制人資訊部分,已另案移請經濟部參卓。至建議取得人應出具未有未經揭露之重要控制股東之聲明書部分,考量現行申報書件已要求申報人須聲明已依規定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附件,以及相關申報事項與附件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並經申報人簽章,已達聲明書之效果。
2.有關分階段調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申報及公告門檻之建議部分:考量自109年第1季起,我國上市及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已揭露持股5%股東資訊,另多數國家對於大量持股規定門檻均為5%,且本次修法已規劃給予1年緩衝期,以利實務調整因應,爰不予參採。
3.有關詢問內部人管理規範是否不併同調整(或建議大量持股股東及內部人定義應脫鉤)部分:本次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係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尚不涉及內部人相關法規(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等)之調整,亦即內部人管理規範仍以持股10%為門檻。
4.有關詢問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規定修正通過後,原屬持股5%~10%之股東是否應申報部分:本次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已給予1年緩衝期,原屬持股5%~10%股東於前開緩衝期結束後,如仍達申報門檻(逾5%),應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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