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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路政司

交通部公告:預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 Punishment and Handling of Violations of Road Traffic Rules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06-21 截止於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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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615
交路字第10750080111

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165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cebest@motc.gov.tw

部  長 賀陳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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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8-09-17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內容係配合總統107年5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71號令及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21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61條、第63條條文修正,前開處罰條例修正重點主要係提高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罰鍰,並增訂吊扣駕駛執照、累犯處罰、撞傷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須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並非涉及加重酒駕罰則,合先說明。

另有關建議強制沒收酒駕者的車輛然後銷毀一事,立法院已有相關委員提出酒駕沒入車輛之相關立法,後續視立法院審查結果辦理。

感謝您熱心參與公共事務,對於本部預告修正之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條文不吝提出指教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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