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4 of Article 12 of "Regulations for the Labeling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s"
發布於 2018-03-31 截止於 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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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勞職授字第1070200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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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三項。
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 電話:02-8995-6666分機8341。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修正草案意見表
填表單位: 聯絡電話: 聯絡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