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 Electronic Game and Electronic Game Arcade"; for the abolition of "Standards of Classification for Electronic Game", "Procedure of Assessment for Electronic Game" and "Regulations of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by Electronic Game Arcade"
發布於 2018-07-17 截止於 2018-09-17
討論(尚餘0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經商字第10702410830號 |
---|---|
主 旨:預告訂定「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並預告廢止「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電子遊戲機評鑑作業程序」及「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及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及廢止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三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草案與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電子遊戲機評鑑作業程序及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三科)。
(三) 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6。
(四) 傳真:02-239229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商業司司長信箱)。
部 長 沈榮津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廢止理由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柏青哥)。
三、娛樂類。
第 三 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電子遊戲機評鑑作業程序廢止理由
電子遊戲機評鑑作業程序
一、依據: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執行:
(一) 評鑑委員會為評鑑單位,負責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經濟部商業司為業務單位,負責一般行政作業。
(二) 業務單位於受理電子遊戲機之評鑑申請後,經初步審查合格再送請評鑑委員會召開會議評鑑分類。
三、評鑑範圍:
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訂之電子遊戲機,但曾經經濟部核發查貼證之電子遊戲機,得免再申請評鑑。
四、評鑑分類:
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電子遊戲機分為:益智類、娛樂類、鋼珠類。
五、分類標準:
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訂之分類標準。
六、申請評鑑程序:
(一) 申請資格:
依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及第三十八條所訂之電子遊戲場業。
(二) 應備文件: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製造業:工廠登記證影本,進口人: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3、說明書(一式六份)。
4、電子遊戲機之操作過程光碟片。
5、有關申請表、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三) 送件:
1、收件:具申請資格者,檢具應備文件(或以郵寄方式)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如係進口者,應於進口前提出申請。
2、文件審核:經濟部接受申請案件後,應審核申請應備文件。
3、補正:依前項審核結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十五日內補正。
(1) 申請人資格不符者。
(2) 申請表格式不合,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3) 應備文件不足或內容資料有缺欠者。
4、駁回: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已駁回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另行辦理。
5、補正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視為新案件重行辦理。
(四) 評鑑:
1、召開評鑑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
2、為利評鑑作業,請業者檢具電子遊戲機之遊戲操作過程光碟片以供評鑑參考及存檔比對,並得視需要請申請人檢具電子遊戲機及列席評鑑委員會說明。
3、期限:申請評鑑之案件於齊備文件資料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評鑑。
4、通知:完成評鑑之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經濟部公告之。
5、申請人於收受評鑑核可通知後,憑以辦理進口、製造。
七、查驗與貼證:
評鑑准予製造(內銷)或進口之電子遊戲機於出廠或進口時,向經濟部申請查驗,經濟部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查驗貼證,經與原申請案件比對無誤後,分別於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或外框明顯處黏貼類別標示證(分類標示證格式如附件三)。
附件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廢止理由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以投保。
第 三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 四 條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