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6條、第20條及第10條附件1、第11條附件2、第12條附件3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16 and 20 and Supplementary 1 of Article 10,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11 and Supplementary 3 of Article 12 of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21-09-01
截止於
2021-11-01
討論(尚餘0 天)
2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三、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hw.gov.tw )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6263
(四) 傳真:(02)8590609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5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衛部顧字第1111960945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 of Article 10,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11 and Supplementary 3 of Article 12 of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2-05-04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所提建議,衛生福利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家托為於自宅提供服務之自營工作者,亦非屬勞基法針對勞工工時規範對象,惟維持一定照顧服務品質,爰仍訂有建議服務時數。至日間照顧係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日照中心或小規模多機能,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考量服務使用時段因長照失能者及其家庭狀況而異,且長照單位僱用勞工應符合勞動相關法規之工時調配規定,爰日照服務營運時間由服務提供單位依實務狀況訂之,以原則性之半日或全日為給支付基準,併同考量長照失能者因臨時因素或家屬照顧安排有延長收托需求,宜維持彈性收托機制,由日照服務單位訂之並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以協助服務對象及其家庭規劃符合家庭需求之照顧安排。
二、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對象多為失能等級較輕,仍具行動及自理能力者,且夜間時段服務項目較日間時段單純,參考服務對象失能程度較為嚴重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1:20)及老人福利機構(1:15)夜間照顧人力比,現行法規針對小規模多機能夜間臨時住宿人力配比(至多1:9),於通常性之照顧需求,已足以回應。
三、有關突發狀況或緊急事件之應變措施,本部「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基準範本」明定機構工作手冊內容應明列緊急或意外事件處理辦法(求助與通報等聯繫窗口、電話等),以維服務對象及工作人員之基本安全。
衛生福利部
2022-01-14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所提建議,衛生福利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家托為於自宅提供服務之自營工作者,亦非屬勞基法針對勞工工時規範對象,惟維持一定照顧服務品質,爰仍訂有建議服務時數。至日間照顧係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日照中心或小規模多機能,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考量服務使用時段因長照失能者及其家庭狀況而異,且長照單位僱用勞工應符合勞動相關法規之工時調配規定,爰日照服務營運時間由服務提供單位依實務狀況訂之,以原則性之半日或全日為給支付基準,併同考量長照失能者因臨時因素或家屬照顧安排有延長收托需求,宜維持彈性收托機制,由日照服務單位訂之並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以協助服務對象及其家庭規劃符合家庭需求之照顧安排。
二、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對象多為失能等級較輕,仍具行動及自理能力者,且夜間時段服務項目較日間時段單純,參考服務對象失能程度較為嚴重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1:20)及老人福利機構(1:15)夜間照顧人力比,現行法規針對小規模多機能夜間臨時住宿人力配比(至多1:9),於通常性之照顧需求,已足以回應。
三、有關突發狀況或緊急事件之應變措施,本部「居家式、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基準範本」明定機構工作手冊內容應明列緊急或意外事件處理辦法(求助與通報等聯繫窗口、電話等),以維服務對象及工作人員之基本安全。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6條、第20條及第10條附件1、第11條附件2、第12條附件3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888號主 旨: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63(四)傳真:(02)8590609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